2024-02-09 03:15:50 | 安定保险网
用人单位无财产可执行时,受工伤的劳动者还能否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司法部公布的典型案例解答了这一疑惑。
2022年3月26日,司法部官网发布了3篇律师工作指导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为行政诉讼案例,劳动者向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遭到拒绝,遂引发了行政诉讼。承办律师在没有先行支付先例的情况下,认真分析了社会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后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社会保险基金中心被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万余元。
员工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遭拒绝
2011年11月,江某到安徽省安庆市某商贸公司从事低温奶业务员工作,商贸公司未为江某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2014年3月18日10时20分,江某前往市区超市送货途中,与货车发生碰撞致伤,后经交警认定:江某对该交通事故不负责任。
2015年6月24日,经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江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被认定为工伤。此外,江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伤残九级。安定保险网
2017年1月5日,经安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商贸公司应当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护理费1211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030.06元、伤残鉴定费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45.0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7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510元;裁决确认江某与商贸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该裁决于2017年2月6日生效。
2017年2月7日,江某就上述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江某未能提供商贸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商贸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22日,执行法院向江某下达了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次执行。
2017年9月22日,江某向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递交申请请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过,该中心向江某下发《关于江某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答复》,拒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为此,江某决定对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关于江某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答复》,并先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先行支付制度维护工伤职工权益
对此,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辩称,本案中,原告所在用人单位一直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告应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该中心在收到原告先行支付申请后,即到商贸公司核实公司情况,但未找到该公司门头,无法联系该公司。
该中心认为,此外法院出具了终结执行文书,并非中止执行文书,且也不符合其他先行支付的情形,故无法支付江某申请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发生工伤后,若因用人单位未参保导致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保险待遇,则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是赔偿主体。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同时,因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比中止执行文书更能表明江某难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先行支付的情形。为此判决,撤销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关于江某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答复》;并履行先行支付江某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
二审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中心依法支付了江某工伤保险待遇5万余元。
该案承办律师认为,《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在遭受疾病、工伤等困境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取帮助的权利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后,所有没有获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又符合先
法律主观: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2)辅助器具配置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9)康复性治疗费用;(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2)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工伤保险待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般伤情(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2)辅助器具配置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9)康复性治疗费用;(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2)劳动能力鉴定费。造成残疾1、生活护理费【32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2、【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3条】【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3条1款】【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4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2月*本人工资/月】【三级20*本人工资/月】【四级18*本人工资】【基金支付】【3】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B】五级、六级【34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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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即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 职工发生工伤 后,用人单位不承担 工伤保险待遇 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 先行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的制度。 2.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工伤职工缴纳保险且拒不承担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 申请工伤保险 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3.有什么疑问,可以拨打12333咨询当地劳动部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有何后果法律分析:先行支付会对使用基金规模造成不可预知的影响。社保机构对未参保企业既无法管理,也无法掌控,只能被动地支付待遇,这大大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先行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规定法律主观: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规定法律主观: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法律分析: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要根据工伤伤残等级进行确定,职工因工致残的,会根据伤残的等级对其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工伤造成的伤残登记确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
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时,应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先进行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首先,要明确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工伤保险是为职工提供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或者因工作死亡导致的经济损失的保障。当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给职工投保工伤保险时,职工发生工伤的风险就转嫁给了用人单位自身。因此,用人单位在未参保情况下,应先承担起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细化了先行支付的具体细节。从先行支付所需提交的材料来看,无论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还是普通的工伤,都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第三人或用人单位不能赔偿或拒不赔偿的相关材料,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必须在工伤认定之后,所以,发生工伤后,职工要及时收集整理自己的劳动关系证明和早日开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规定法律主观: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我国工伤保险争议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形有哪些在我国,工伤保险争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一、工伤认定争议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过程。当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例如,某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未被认定为工伤,该职工或其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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