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6 19:23:59 | 安定保险网
法律主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依次确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7%、1.1%、1.4%、1.5%、1.8%、1.9%、2.0%。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两年浮动一次。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至于工伤保险缴费时间这个其实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各地区为了集中办理一般都规定一个时间段。一般是每月1-10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福利,它的强制性体现在对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及时间的规定。其次它是完全有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不同于有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现实中如果大家遇到不合法的待遇,可以依法向当地的社会劳动保障局举报。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主要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来确定的,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与行业风险是成反比的,行业风险越大的,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自然越高。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损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1、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3、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全部劳动者。
法律分析: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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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
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
3.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4.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
5.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二档。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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