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6 00:50:47 | 安定保险网
近日发布的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991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07万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195万人,比上年增加5万人。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基本实现了将有较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作目标,事业单位参保率已超过80%。此外,我国顺利完成了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作任务,全国共有312万国有企业等“老工伤”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这位负责人介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在“十二五”阶段,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形成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保障体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建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我省自1991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参保覆盖面依然偏窄,各地的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仍在逐年增加。《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二)鉴于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实际,为有利于平稳实施,可以继续实行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统筹,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省级统筹的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设区的市的市本级统筹。
(三)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抓紧衔接,尽快完成工伤保险费征缴的移交工作。
(四)各统筹地工伤保险基金现有的结余作为储备金,自2004年起,各统筹地从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10%的比例提取作为追加储备金。统筹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上年结转的历年结余弥补;当年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导致上年结转的历年结余仍不足弥补的,由历年储备金弥补;历年储备金仍不足弥补的,由统筹地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九)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地要加强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的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的施行提供应有的组织保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要认真学习对照《条例》规定的各项条款,认真清理与《条例》不符的政策规定,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强化服务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卫生、民政、人事、编制、安全生产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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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伤保险新政
建筑工伤保险新政: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享“五大新政”,为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者安全撑起“保护伞”。
建筑施工企业可提前“预缴”工伤保险、遭受事故伤害人员的补登时间可延长、提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标准、规范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和参保建筑工程延期手续保留等,针对建筑行业人员流动性强、用工形式灵活、周期短等特点,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五大新政”,为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者安全撑起“保护伞”。2015年,全市建筑施工项目参保553家,参保人数4.73万人,征缴工伤保险费3810.94万元。
近年来,我市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保障民生、维护民权为宗旨,率先全面启动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统筹推进“五大新政”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可提前“预缴”。经住建行政部门批准,允许提前施工的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凭允许前期施工批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以前期施工批复中初步确定的工程总造价按规定的比例预缴工伤保险费,缴费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暂不开具参保证明。预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保险基金暂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待补交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证明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延长遭受事故伤害人员的补登时间。为了更好地贯彻人员“动态实名制”原则,现将遭受事故伤害未进行实名管理人员的补登时间由3日改为10个工作日,建筑施工企业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证明工伤事故和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办理。三是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发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四是提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标准。我市建筑项目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涉及“本人工资”的,由原来的按受伤时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调整为参照受伤时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五是参保建筑工程延期关系保留。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未按期完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合同工期到期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参保工程项目实际竣工后,参保期内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需要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留工伤保险关系手续,保留工伤保险关系期间不需另行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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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同舟计划” 出台实施“以情聚才十条” 一系列惠及民生的就业社保等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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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工作要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安定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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