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6 06:54:37 | 安定保险网
《2020年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
(一)工伤保险参保。严格落实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安监部门审核
安全生产许可证
、林业部门核发或年审换发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前置条件的规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发
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的前置条件的规定。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施工、矿山等企业可以按照项目、产量参加工伤保险,优先办理参保手续。把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的重点,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
工伤认定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没有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可采取简便快捷的认定程序,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未签订
劳动合同
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
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30日内提交有效证明材料,非因
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可以依据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材料进行认定。工伤认定调查应当配备必要的摄影、录音、录像等专业器材。
(三)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大力推行网上申报、专家鉴定制度。严格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对卧床不起等行动不便的伤病职工,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
工伤保险待遇
调整。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物价变动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
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各地应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发放工作。已经领取
基本养老金
或者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各地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政策文件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医疗康复。加快建立工伤医疗康复服务网络监控平台,将工伤职工和医疗康复服务机构的就医诊疗行为纳入网上监控系统,加强对协议机构的管理和工伤医疗康复费的监控。积极推行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网上结算,探索对部分单病种实行定额付费的方式,有效控制工伤医疗康复费用不合理支出,防止过度医疗康复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现象的发生。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
(一)深入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加大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扩面征缴的浓厚氛围。按照职业人群全覆盖要求,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以建筑施工项目和家庭服务业、农村企业、互联网企业为重点,大力实施“同舟计划”,层层分解扩面任务,细化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应保尽保。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
行业分类
,科学制定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费率,依法征缴工伤保险费,确保应收尽收。
(二)扎实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坚持预防优先,加强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守法维权意识,促进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运用经济杠杆引导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深入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建立工伤预防部门协作机制,将工伤预防费用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工伤预防费实行项目管理,探索工伤预防费的绩效评估办法,提高使用效率。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储存的前提下,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控制在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左右。工伤保险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社厅另行制定。
(三)加快构建工伤康复服务体系。深入实施《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完善康复治疗准入、康复早期介入、康复评估考核、康复治疗终结以及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计生、工会、民政、
残联
等医疗和康复资源,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建立以省级和区域工伤康复中心为主体、社会医疗康复机构为补充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提高工伤康复服务水平。
(四)积极推进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各地应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加快推行网上业务经办,推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网上申报,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间的功能衔接、信息共享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推进工伤保险统计网上直报。
(五)着力提高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登记、征缴、业务、财务、信息、稽核、档案等管理部门,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规范、便捷、高效、优质。严格按照经办规程开展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经办业务,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和支付。加强人社部门与地税部门的协调,做好工伤保险有关业务的衔接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新《办法》的组织领导
工伤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新《办法》的培训、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强化保障措施,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由同级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人社、公安、民政、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审计、林业、地税、工商、安监、工会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完善联席会议、考核奖惩、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社部门应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做好衔接协调服务工作,并加强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各级公安机关应依法对职工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等所需经费给予保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督促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工作,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虚假诊断证明、虚假
病历
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级地税部门应依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用人单位缴费金额向用人单位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加强征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
工会组织
应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健全工伤预防制度,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各级民政、交通运输、审计、工商、安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二)抓好学习培训。各地要组织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新《办法》,通过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培训,使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把握新《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自觉贯彻落实。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为新《办法》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完善配套政策。各地要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和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抓紧清理、修改或废止与新《办法》不相符合的
规范性文件
,实现政策和制度的平稳过渡,确保新《办法》的有效实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发生工伤的职工及其家属享受的一系列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待遇。本文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来解读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受益人、申请程序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程序、受益人、补偿标准等。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首先需要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并提交有关资料。
2、申请人需要提供有关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伤情的诊断证明,以及受伤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3、申请人需要提供有关受伤工人的就业证明、工资证明、单位给予的补偿证明等。
4、劳动保障部门会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待遇的受益人
1、受伤工人本人:受伤工人本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住院报销、医疗补助、残疾补助、生活补助等。
2、受伤工人家属:受伤工人家属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抚恤金、丧葬补助等。
本文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申请程序和受益人三个方面,阐述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以及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受伤工人本人和家属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申请者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并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受伤工人和家属应当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并及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了解工伤保险有什么待遇
工伤保险是一种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疾病的保险制度,它是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那么,工伤保险有什么待遇呢?
工伤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残疾津贴、生活补助、职工家属抚恤金等。具体来说,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
1. 工伤医疗费用:指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劳动者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门诊费、药品费、护理费等。
2. 残疾津贴:指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劳动者承担的残疾津贴,包括残疾津贴、残疾补助金等。
3. 生活补助:指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劳动者承担的生活补助,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等。
4. 职工家属抚恤金:指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劳动者家属承担的抚恤金,包括职工家属抚恤金、职工家属抚恤补助金等。
工伤保险的缴费
工伤保险的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职工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为3%,职工的缴费比例一般为1%,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而定。
工伤保险的受益人
工伤保险的受益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本人,另一类是职工家属。
职工本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提供的医疗费用、残疾津贴、生活补助等待遇;职工家属可以享受职工家属抚恤金等待遇。
工伤保险的申请
工伤保险的申请需要提交一些必要的材料,包括职工本人的身份证明、工伤事故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申请工伤保险的职工需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请,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审核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提供的各项待遇。
工伤保险的终止
工伤保险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工本人死亡,另一种是职工本人被解聘或辞职。
职工本人死亡后,其家属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提供的各项待遇;职工本人被解聘或辞职后,其家属将不再享受工伤保险提供的各项待遇。
结论安定保险网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是一种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疾病的保险制度,它的范围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残疾津贴、生活补助、职工家属抚恤金等,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受益人主要有职工本人和职工家属,申请需要提交一些必要的材料,终止有职工本人死亡和被解聘或辞职两种情况。工伤保险是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希望大家能够充分了解工伤保险的待遇,以便在工作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安定保险网(https://www.zdbaoxian.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简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方式的相关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方式主要有两种:
1、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2、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不能按用指肆拿人单位参保的,可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有以下特点: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预防是对工伤事故发生的事前防范,是工伤保险主要任务和积极功能之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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