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31 09:50:05 | 安定保险网
很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都知道生病住院以后,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特别是对于异地就医的朋友非常希望能简化报销流程。自3月1日起,山西职工医保迎来2大调整,此次调整,将直接影响参保人员异地看病就医,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2022山西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是什么?安定保险网
自2022年3月1日起,山西省职工医保将迎来两项改革。
一、山西取消了异地就医备案制度
一方面:扩大了提供异地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山西省所辖各市有异地就医结算需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均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也就是说,参保人在纳入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再需要异地使用备案了。另一方面:逐步推广电子医保凭证的异地应用。为了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时支付医疗费用,山西省优化了费用支付方式,将原有的持医保卡结算,转变为持医保码结算。
也就是说,参保人只要用电子医保凭证,就可以完成异地结算了。
二、异地就医可直接用个人账户基金结算
也就是说,对于山西省的参保职工,到参保地以外的其他医保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看病,或者到药店买药,不再需要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直接可以使用个人医保账户里的钱办理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用,或者个人中断医疗保险,在住院或者门诊看病时,是不能进行医保报销的。但是,如果个人账户仍有余额,可以用来支付看病买药的费用。
山西医保2023年最新政策是从山西省医保局传来消息,山西省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参保人员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1、报销比例:不同的医疗机构、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的报销比例是不一样的
(1)一类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比例5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55%;
(2)二类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比例5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60%;
(3)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比例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60%;
2、起付线和封顶线:
(1)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的门诊起付线标准一致,一类机构为30元/次;
(2)二类机构为50元/次;
(3)三类机构为80元/次;
(4)在职人员封顶线为1800元,退休人员的封顶线为2500元。
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我们国家现在把药品分为了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药品是在医保范围之内的,所以只有甲类用药才能够使用医保报销,而乙类和丙类则无法报销;
2、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这个报销范围主要指的是受保人,在医保定点机构进行诊疗和护理,在这个过程当中,所产生的床位费,急救床位费,咨询费等;
3、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必须是安全有效的诊断和治疗,收费标准都是由物价部门确定了的。需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综上所述,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也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按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安定保险网(https://www.zdbaoxian.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山西省医保报销比例2023的相关内容。
法律主观:
关于山西省医保报销比例: 1、城镇居民报销比例: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急诊住院:50%;转诊外地三级医院:55%;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2、而城镇职工报销比例:5000元以内(含5000元)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5%、二级医院17%、三级医院19%;5000元至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3%、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17%;15000元以上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1%、二级医院13%、三级医院15%。 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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