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3 23:09:12 | 安定保险网
工伤保险业务培训班在防城港市举办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业务能力,全区工伤保险业务培训班在防城港市举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工伤保险行政科室负责人、业务骨干,各县区工伤保险业务股室负责人参加培训班。
据悉,培训从宏观层面进行了政策讲解,也从微观操作层面上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授课专家围绕“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推动广西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从工伤认定操作实务、工伤预防操作实务、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及应对建议、劳动能力鉴定操作实务、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业务操作详解等内容进行深入讲解。
本次培训还专门邀请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授课,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要求广大参训人员“立高线、明底线、常自省”。
授课专家通过大量典型的案例、真实的故事和生动的语言向学员进行授课,并开展互动交流,现场针对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现场气氛十分积极活跃。
通过此次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对工伤保险政策、经办、职责等内容有了更全面、更详细、更具体的认识和理解,业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也增进了各市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统一了思想,规范了办理流程,为今后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分析:一、工伤事故的概念。二、造成工伤事故的原因。三、工伤事故统计四如何有效的预防和降低工伤事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安定保险网(https://www.zdbaoxian.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有何保险特点与保障作用?的相关内容。
“补充工伤保险”,
是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工伤保险 社会 统筹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或 社会 保障机构投保,进一步提高职工工伤补偿待遇,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补充性商业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实际上是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用以补充和完善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特殊险种。不同于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上的其他商业险种(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安责险),
“补充工伤保险”带有较强的工伤保险保障色彩与保障特点,可以看作是工伤保险的“附加险”或“衍生补充险种”。
作为现有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下的特殊商业补充险种,“补充工伤保险”能够发挥多方面的 社会 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这里主要围绕“保险责任”、“保险特点”、“保障作用”对其进行分析解读。
一、保险责任
“补充工伤保险”是基于现有“工伤保险”基础上,以商业保险形式进一步强化原有“工伤保险”保障作用的补充性保险。因此,各地“补充工伤保险”在试点 探索 中对于保险责任的设计,也主要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工亡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偿金、生活护理补偿金、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等。
当然,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关于“补充工伤保险”的统一标准规定,
各地区“补充工伤保险”试点的保障范围与保障内容也有所不同。
1、如内蒙古自治区补偿工伤保险试点,其保障内容包括
工亡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补偿金、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以及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
2、江苏省宜兴市出台《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则主要围绕
工亡补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提供保障,但在
保障对象中将超龄用工人员也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范围。
二、保险特点
补充工伤保险区别于一般的商业安全生产险种,自身具有一些独特的保险特点:
投保前置条件
补充工伤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附加险”或“衍生补充险种”,其
投保的前置必要条件为“用人单位已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
保险费率与保费支付
补充工伤保险的
保险费率较低,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只需支付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保费即可。
同时,补充工伤保险的
保费支付实务中也有着不同的试点 探索 ,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
运行管理模式
补充工伤保险由 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协同管理,各负其责。
社会 经办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保险公司自负盈亏。
直接受益对象
补充工伤保险虽然作为工伤保险的“衍生补充险种”出现,但在保险直接受益人方面与工伤保险有所不同。
工伤保险的直接受益人为用人单位职工,而补充工伤保险的直接受益人为用人单位。
三、安定保险网
保障作用
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主要包括:
提高工伤保障水平、降低企业负担与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保障体系。
提高工伤保障水平
如上文所述,工伤保险发挥的保险保障作用是一种基础 社会 保障,在保障范围与保障力度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实务中,用人单位职工受到的工伤事故影响远非工伤保险补偿所能完全消弭的。
补充工伤保险的出现,弥补了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障水平方面的不足,在原有工伤保险赔偿基础上提供额外赔偿,提高工伤保障水平。
降低企业负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保险事故的费用补偿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共同负担。
其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工伤职工不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这部分工伤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形成不小的企业负担,
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能够覆盖上述赔偿内容,帮助降低企业负担,分散用人风险。
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保障体系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起步发展时间较晚,工伤保险保障体系发展较为单一,因此2007年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 社会 保障的体系”。
“补充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险”保障作用基础上,提供额外的工伤保险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原有工伤保险保障体系,强化了对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保障作用。
自2000年末国内部分地区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随着险种试点效果日益显著,“补充工伤保险”这一重要工伤保障制度逐渐进入更为广阔的政策视野,目前,湖北、湖南、山东、江苏、浙江、辽宁、内蒙古、厦门等省市地区都已相继开展试点工作。
从市场发展前景角度来看,补充工伤保险的市场发展空间也尤为可观,
以省级保险市场为例,若该省参加工伤保险在职职工为600万人,每年保费按100元计算,那么该省市场规模就有6个亿,并且随着工伤保险投保不断推进,补充工伤保险的市场潜力十分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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