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9 14:42:16 | 安定保险网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循《条例》基本精神和原则,紧密结合甘肃实际,着眼于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着力维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二)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逐步建立起符合要求,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协调配套,覆盖全省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的,制度体系法制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三)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统筹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规定。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五)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州、地)级统筹。目前实行县级统筹的试点县(市、区),一并纳入市(州、地)级统筹。
(六)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施行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以及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七)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基金管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为了确保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从当年工伤保险费征收额中提取3-10%的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统筹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制定。
四、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九)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十)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关于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不认定为工伤的范围规定,认真核查受伤原因,按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下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或下落不明、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工伤申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十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超过《条例》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十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交有关材料而逾期未提交的,或者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未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材料按规定作出结论。
五、切实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四)设立省、市(州、地)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受理、组织鉴定、结论送达等日常工作。
(十五)劳动能力鉴定要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要建立劳动能力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做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十六),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其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其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再次鉴定其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六、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十七)要把伤残待遇保障工作作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落实各项待遇。同时,要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十八)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
(十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二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调整办法由统筹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制定。
(二十一)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的,要按照规定预留工伤保险费,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发放。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十二)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检查的,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二十三)《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来的规定执行,可以从《条例》实施后按照《条例》和本意见规定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申报,在《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待遇按照《条例》和本意见规定的标准从原渠道支付。《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按照《条例》和本意见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条例》和本意见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七、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十四)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工伤救治的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伤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十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包括服务对象、范围、质量、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名单。
(二十六)签订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二十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基金的完整和安全,并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出和结余情况,接受参保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稳步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二十八)分步骤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第一步为办法措施的制定阶段。各统筹地区要在2004年3月底前出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步为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年底前,各统筹地区要全面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第三步为规范运行阶段。各统筹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争取在3-5年内建立基本覆盖全省城乡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条例》的启动实施阶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十九)制定和完善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各统筹地区要统一调度工作力量,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覆盖计划和实施步骤。
(三十)建立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联系制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兰州市、张掖市为重点联系城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确定联系点(县、区或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联系点的工伤保险实施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联系城市和联系点要在工伤保险实施过程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三十一)做好工伤保险宣传培训工作。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使广大职工了解政策,使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工伤保险工作。要强化业务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分层次、分步骤地举办培训班,提高工伤保险工作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十二)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统筹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机构。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情况调查、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第八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以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裁定为依据。
第十一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二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先接到工伤认定申请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指定管辖。对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市州协商不成又不申请指定管辖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指定管辖。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管辖。
第十三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五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天,省外最多不超过5天。安定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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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法律依据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甘肃兰州工伤赔偿标准法律主观:甘肃工伤赔偿标准是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等。法律客观:劳动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如下:(一)医疗费1、要求
白银市社保缴费基数法律主观: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
兰州工伤赔偿标准兰州的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兰州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用:根据工伤程度和实际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伤残赔偿金: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3.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兰州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法律分析:兰州四级工伤赔偿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费+其他合理费用。具体计算:1、伤残补助金:二十一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3、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1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1目前执行的是《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吉林省长巴音朝鲁颁布242号令,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但是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具体调整如下:(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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