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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 辽宁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何政策规定

2024-02-17 05:04:34 | 安定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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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 辽宁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何政策规定

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

工伤一至四级职工单位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只是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不需要缴纳其它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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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 辽宁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何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

关于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47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7号)等规定,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统称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统筹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我市及驻芜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现仍由原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纳入待遇项目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筹管理后,人事关系仍按原渠道管理,下列待遇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复发医疗费;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三)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四)生活护理费;

(五)供养亲属抚恤金;

(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三、资金筹集及渠道

(一)资金筹集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筹管理,需由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统筹金。工伤保险统筹金包括医疗统筹金和长期待遇统筹金。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1、工伤医疗统筹金缴纳标准:

一至十级老工伤人员在纳入工伤统筹时,应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规定的标准,缴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一至四级医疗补助金统一按五级标准缴纳。

达不到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在纳入工伤统筹时,按照每人8000元的标准缴纳。

2、长期待遇统筹金分为:伤残津贴统筹金、生活护理统筹金、辅助器具统筹金、供养亲属抚恤统筹金等四类,按下列标准缴纳:

(1)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统筹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以纳入统筹管理当月待遇发放标准为基数,从纳入统筹管理当月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之月。缴纳标准低于省人社厅规定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及生活护理标准下限的,按省人社厅规定标准执行,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2)供养亲属抚恤统筹金缴纳标准:由用人单位以纳入统筹管理当月待遇发放标准为基数,从统筹管理当月一次性缴纳至70周岁;未成年人缴至18周岁,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5年缴纳。缴费标准按省人社厅规定的标 1 2 3

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 辽宁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何政策规定

辽宁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何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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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监察部

人社部发〔2011〕10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将企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彻底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问题安定保险网

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按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到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

各地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各地可规定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较少的,也可规定企业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三、统筹解决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问题

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好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政府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给予适当支持

各统筹地区政府应切实督促各类企业参保,并按要求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定运行。省级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任务重、统筹地区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并对工作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五、确保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六、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各地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现各类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要逐步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到2011年底前全部实现地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省级统筹。

七、切实抓好督促落实

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各统筹地区要按照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制定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保证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切实加大对统筹地区的工作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并适时组织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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