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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改)(贵州省关于贯彻 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 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2024-02-18 07:04:07 | 安定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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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改)(贵州省关于贯彻 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 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1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的具体业务。

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等主管部门和工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分户,不设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收。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和相关手续: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营业执照登记地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中央、省属在筑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非参公事业单位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第七条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费,填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和说明材料;

(二)职工工资发放、缴费人员花名册;

(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第八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合并和其他原因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缴费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等主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提出本市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执行行业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实施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实行浮动费率,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确定的缴费费率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按照以下标准为原工伤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预留待遇费用: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按照其月发放标准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工伤职工平均工伤医疗费用预留10年;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月发放标准预留10年。

预留费用一次性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生活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二)工伤预防费;

(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十四)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十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改)(贵州省关于贯彻 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 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关于贯彻 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 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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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伤九级享有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和就业补助金2—6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贵州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规定,贵州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贵州省人社厅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6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6个月,最低8个月;七级伤残最高12个月,最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改)(贵州省关于贯彻 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 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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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贵州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贵州省人社厅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6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6个月,最低8个月;七级伤残最高12个月,最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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