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5 05:57:31 | 安定保险网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1、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内容
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
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2、工伤保险费率下调程度
工伤保险费率下调具体表现在:
一是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9%;安定保险网
二是政策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0.25个百分点,实际平均费率从目前的0.9%左右降至0.7%左右,降低0.2个百分点,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
三是具体到不同的行业,由于行业标准采用了新的标准,与原费率政策的基准费率相比,在可比的86个行业中,有74个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降低,占到了86%。
3、工伤保险费率下调影响
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工伤保险 待遇是用人单位中职工因为工作等原因发生 工伤 的,应该依法享受 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的内容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受伤的职工本身就是受害者,所以应该为其损失进行补偿。那么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新规出台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新规出台 看将如何调整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政策依据。 据悉, 伤残津贴 、 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 护理费 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意见》规范调整的重点。 《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共有13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3项待遇,《条例》已规定了计发标准。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康复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交通食宿费4项待遇,根据《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对此,《指导意见》做了强调和重申。 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项待遇,《条例》授权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指导意见》提出了原则要求,即综合考虑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伤病类别、年龄等因素,并注重引导和促进工伤职工稳定就业。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3项长期待遇,《条例》规定了计发标准,同时授权地方根据职工平均 工资 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实践中由于尚未建立科学规范的调整机制,各地做法不一,规范性、稳定性较差。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条例》规定具体标准由地方确定,实践中同样存在差距过大的问题。 因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及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是《指导意见》规范调整的重点。 请您介绍一下重点待遇项目的调整和确定办法。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情况是待遇调整的重要参考因素,如何确定其不同的权重,我们考虑应主要依据待遇项目的功能定位。 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一级至 四级工伤 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其调整应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调整变量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其调整应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调整变量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其它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的影响,综合确定调整额度。 (2)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发放。其调整也相对简单,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3)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 为解决各地住院伙食补助费差异较大问题,将其控制在合理区间,参考居民恩格尔系数(2016年全国为30.1%),《指导意见》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目前,伤残津贴等待遇多数地区一年一调,有的二年一调。结合各地情况,并考虑调整机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指导意见》规定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待遇调整对工伤保险基金会有怎样的影响? 研究机构对基金支出的影响进行评估后认为,调整方案设计较为科学,总体不会降低工伤职工的待遇,不会造成基金支出的大幅波动,不构成基金支出风险,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新规出台 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之前就已经帮助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发生工伤之后,关于工伤的赔偿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承担,由工伤基金会的承担赔偿责任。
安定保险网(https://www.zdbaoxian.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工伤保险缴存比例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是指由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发生的损失,由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一种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决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所在单位承担的缴费比例较大,劳动者承担的缴费比例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劳动者所在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为2.5%,劳动者的缴费比例一般为0.5%。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
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月缴费,一种是按季度缴费。按月缴费的方式,劳动者所在单位每月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季度缴费的方式,劳动者所在单位每季度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的缴费时间
工伤保险的缴费时间一般是每月或每季度,具体时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决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的一个工作日之前,将工伤保险费缴纳劳动者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账户中。
四、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
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一般是劳动者所在单位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劳动者所在单位出具的缴费凭证。缴费凭证上应当注明劳动者所在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缴费时间、缴费金额等内容。
五、工伤保险的缴费记录
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工伤保险缴费记录,记录劳动者所在单位每次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时间、金额、缴费凭证等内容。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定期向劳动者出具工伤保险缴费记录,以便劳动者查询工伤保险缴费情况。
六、工伤保险的缴费管理
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工伤保险缴费管理制度,明确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缴费凭证、缴费记录等内容,以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
结论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缴费凭证、缴费记录等都是劳动者了解工伤保险缴费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劳动者应当关注自己的工伤保险缴费情况,及时向劳动者所在单位查询工伤保险缴费情况,确保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1年山东省工伤津贴调整法律分析:山东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7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65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5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24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规定法律主观: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021武汉市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在工伤职工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7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5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25元/月。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210元
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规定是什么法律分析: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情况下由公司自己进行补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说法,正确的是()。【答案】:D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
新工伤保险条例内容是什么新工伤保险条例是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乌鲁木齐社保缴费基数这个问题的范围有点大,新疆各个地州市的标准可能完全一样。乌鲁木齐缴费基数是由单位每年到乌鲁木齐市所属各区县社保局申报的。2011年乌鲁木齐社保缴费基数分别是:一般养老、医疗缴费基数和比例不会变,但失业、生育、工伤每年有可能进行调整,会有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缴费基数*20%)+个人缴费(缴费基数*8%)2、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缴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调多少?什么时候执行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有两个文件:第一个文件、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6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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