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5 11:11:42 | 安定保险网
医疗保险费是由职工、单位和国家按一定的缴费比例三方共同出资而形成的。当参保职工因病就诊时,可以从中获得部分或全部的报销额。它体现了个人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只有按时缴纳足额的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报销权利。
缴费标准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含退休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占所在单位职工比例超过市规定标准的则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含退休职工)缴纳,其中用人单位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用人单位中途参保的,须按全年标准补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于每月1至10日全额缴纳。全县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按月全额直接划拨,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地税部门根据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按月征收。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法律主观:
计算医疗保险费的公式:医疗保险=缴费基数×2%(个人缴纳比例)+缴费基数×12%(单位缴纳比例)。而报销金额=(总费用—个人先负担—纯自费项目—起付标准金)×报销比例。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安定保险网(https://www.zdbaoxian.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医疗保险费用的三种支付方式的相关内容。
1.总额预算。由保险机构和医院协商的总预算额进行支付。在这个制度下,若是医院的使用额度超过规定额度则亏损部分医院自负。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结算简单,促使医院采用最低成本提供一定量的医疗服务,但缺点是这个预算制定困难,难以做到精准预算。
2.按病种付费。通过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科学地制定出每一种疾病的定额偿付标准。社保机构按照该标准与住院人次向医院支付费用,促使医疗资源利用标准化。
3.按人头付费。根据医院提供的被保险人的总人数定期向医院支付一笔费用。这种方式对医院的服务和收入有控制作用,但也有可能因此导致医院拒收疑难杂病病患者或服务质量降低的风险。
4.按服务单元付费。根据医院提供的住院病人每日费用制定费用标准,再按照这个标准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这种标准化费用保证了每一个住院病人的标准费用,但也会影响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或者拖延出院时间。
5.按服务项目付费。根据医院每项服务的价格计算费用,所偿付的费用取决于项目的费用和服务量。这个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简单方便,患者也可以自行选择,但容易出现诱导性和创造性需求。安定保险网
医疗医保费用支付方式,也是运用较早、较广泛的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定向医院按服务项目支付费用的结算方式,属于后付制。
1、总额预付制
由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后确定某一定点医疗机构一年的总额预算(也可以是一季度的总预算),医保机构在支付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时,不论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多少,都以这个预算数作为支付的最高限度,来强制性控制支付,而定点医疗机构对保险范围中的所有参保人员必须提供规定的医疗服务。
2、按服务单元付费
医保机构按预先确定的住院床日费用标准支付住院病人每日的费用,按预算规定的每次费用标准支付门诊病人费用。同一医院所有病人的每日住院或每次门诊费用支付都是相同、固定的,与每个病人每日或每次治疗的实际花费无关。
3、按人头付费
又称为平均定额付费,首先由医疗保险机构制定每一门诊人次或者每一住院人次的费用偿付标准,然后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院实际提供的服务人次(门诊与住院人次)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这种付费方式也是属于预付制的一种,医院的收入随着病人数的增加而增加。
4、按病种收费
又称为按疾病诊断分类定额预付制,是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标准将住院病人的疾病按诊断分为若干组,分别对不同级别定价,按这种价格向医院一次性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检查费、实验室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医疗费用可以是住院医疗费用,也可以是门诊医疗费用,但费用的目的是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残疾人和抢救重伤死亡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明显后果,反映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利和健康权利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自然应当予以赔偿。医疗费用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需要根据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诊断和治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按照医院支付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支付的,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费用计算:根据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费用计算,但不包括原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起付线法或扣除法
起付线法是指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后,首先自付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超过此额度标准的医疗费用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这个自付额度标准称为“起付线”。起付线法又可分为三种类型:
1、年度费用起付线法:采取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计算,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在一定额度内由参保人自付,年度累计费用超过此额度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单次就诊费用起付线法:参保人每次就诊均需自付一定额度的费用,每次就诊费用超过此额度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3、单项目费用起付线法:即对某些特殊的诊疗项目,参保人每使用一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自付一定部分,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二)按比例分担法或共付法
指无论发生多少医疗费用,参保人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自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费用,分担比例可以恒定,也可以随医疗费用递减或递增。由于每次就诊均需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自付费用的绝对值将随医疗费用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只要比例适当,此方法能够有效地增强被保险人的费用意识,起到良好的费用控制作用。
采用此办法的技术关键是如何制定适当的分担比例。
(三)最高保险限额法。最高保险限额指的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支付医疗费用达到一个规定额度不再支付了。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可以控制医疗费用。
主要缺点是对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人群不能发挥减轻医疗负担的作用。
(四)最高自付限额法
指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后,就不再自付应该自付的医疗费用。这种办法主要是为了使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少数发生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产生经济困难。此方法一般与单次就诊费用起付线法、单项目费用起付线法和比例分担法联合使用。
(五)混合式
混合式指的是将上述多种费用分担方式综合在一起应用的支付方法。实际上,现今多数支付方式都是混合运用不同费用分担方式的。
只有满足了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在生活需要进行治疗的时候,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此时在涉及到具体支付医疗费用方式的时候,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五种方式之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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