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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康平养老保险管理局

2024-02-08 15:26:34 | 安定保险网

沈阳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康平养老保险管理局很多朋友对这方面很关心,安定保险网整理了相关文章,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沈阳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康平养老保险管理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党组成员

徐凤翔党组书记、局长,沈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

王 军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正局级)

杨顺昌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市总工会副主席(兼)(正局级)

张 强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正局级)

冯 志党组成员、副局长

魏喜春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群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剑光党组成员、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局长

王义东党组成员、沈阳市外国专家局局长

韩春丽党组成员、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

乔佐文党组成员、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党委书记

崔剑平党组成员、沈阳市军转办主任

岳茂新党组成员、沈阳市劳动监察局局长

金 凡党组成员、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沈阳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康平养老保险管理局

康平养老保险管理局

你可以到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于洪分局25308953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和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请参阅,谢谢!

个体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服务指南

定依据:《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28号)、《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0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社会保险法》

工作环节

一、参保登记

(一)申请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代扣养老保险费银行卡的开卡手续(携带户口所在街道或所属分局签订的银行代扣缴费协议到工商银行办理)。

2、个体工商户参保: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雇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四)办理时间:一个工作日办结(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五)办理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户口所在街道或所属分局,签订银行代扣缴费协议,到工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代扣养老保险费银行卡开卡手续,再返回到街道或所属分局办理登记银行卡号手续。

2、个体工商户参保: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雇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属分局个体科办理登记。

二、缴费业务管理

(一)申请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商银行银行卡(或折)。

2、个体工商户缴费:无需参保人员提供资料。安定保险网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四)办理时间: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银行代扣缴费在每月18日至24日期间进行(银行代扣缴费是个体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方式)。

2、个体工商户缴费:个体科按月进行缴费核定。

(五)办理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缴费人员每月18日前按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将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卡,每月25日后到缴费银行任意网点查询代扣缴费情况。(连续六个月欠费的,视为中断缴费关系。需再次缴费的,应持参保人持参保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缴费银行卡到养老分局个体科重新办理代扣手续。)

2、个体工商户缴费:个体工商户经办人每月到工商注册所在地养老保险分局个体科办理缴费核定。

三、个体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转入本市企业

(一)申请条件:参加我市个体养老保险,后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

(二)办理材料:身份证、新单位劳动合同原件或单位介绍信。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四)办理时间:一个工作日办结(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五)办理流程:已参加我市个体养老保险,后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需持本人身份证、新单位劳动合同原件或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办理转出,个体科为其打印《变动通知单》。

五、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由省内外市、省企业(省行业)转入

(一)申请条件:在省内外市、省企业(省行业)参保的沈阳市户籍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转入我市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由于转移过程需要一定时限,建议提前办理。)

(二)办理材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薄、身份证。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四)办理时间: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从省内外市(包括省直企业、行业、省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转入我市,按个体政策接续时,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出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户口簿(新迁入我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所属分局个体科提出转移申请。

2、分局个体科受理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上传到省转移电子平台。

3、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电子《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将该人《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上传到省转移电子平台,并转移资金。

4、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在收到电子《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并确认资金到账后,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以短信形式通知转移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所属分局办理接续缴费手续。

六、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外转入

(一)申请条件:已在外省市参保的沈阳市户籍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转入我市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由于转移过程需要一定时限,建议提前办理。)

(二)办理材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薄、身份证。

(三)办理地点: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

(四)办理时间: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从省外城市转入我市,按个体政策接续时,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出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户口簿(新迁入我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身份证),到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提出转移申请。

2、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审核后,参保人员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市局个体处留存手续并为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给转出地社保机构。

3、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转移邮寄手续,并转移资金。

4、市局个体处收到转移手续及转移资金到帐后,建立账户信息,并以短信形式通知转移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所属分局办理接续缴费手续。

联系电话: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和平分局22514962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沈河分局84123958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大东分局62433025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皇姑分局86221345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铁西分局62446807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苏家屯分局89821285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沈北分局89605784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于洪分局25308953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新民分局27624729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辽中分局87882788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法库分局87123607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康平分局87344044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85810663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浑南分局83184482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蒲河分局88085807

扩展阅读:

【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沈阳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康平养老保险管理局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和平分局在哪?

安定保险网(https://www.zdbaoxian.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和平分局在哪?的相关内容。

和平分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

1、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指定工商银行办理代扣养老保险费银行卡开卡手续,并签订银行代扣缴费协议后,到户口所在区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窗口办理参保业务。

被征地农民,还需提供《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证明》。

2、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雇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区分局个体窗口办理登记。

扩展资料

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外埠在沈的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

(2)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我市居民户籍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商业联销员、推销员等;

(3)按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并轨、失业等人员);

(4)在企、事业单位从业期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同级人社部门对其原参加工作录用手续认定合格的人员;

(5)职工所在企业已参加养老保险,因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职工长期下岗,企业未能及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不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并与企业签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后,自愿按个体政策接续补缴的人员;

(6)外埠在沈从业人员、在我市各类企业从业期间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失业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本人申请,自愿按个体政策接续缴费的人员;

(7)被征地农民中符合参加个体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从1999年1月1日起,至被征地并参保时止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未满16周岁的,从16周岁时补缴[市政办160号])。

参考资料来源:

沈阳政务服务网-企业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参考资料来源: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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