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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八级工伤赔偿标准有多少钱

2024-02-18 13:37:54 | 安定保险网

小编今天整理了一些浙江省八级工伤赔偿标准有多少钱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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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八级工伤赔偿标准有多少钱

浙江宁波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

金融网权威发布浙江宁波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更多浙江宁波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从1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新条例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与此同时,还有两个新政也将从1月1日起施行,并影响部分市民的生活。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国家机关也纳入适用范围

新工伤保险条例把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可以说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针对工伤认定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条例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组织活动等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这就适当延伸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工伤保险待遇是新条例的重点内容,归纳了现行待遇标准,比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提高了相应待遇标准,比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增加了5年;填补了部分待遇标准空白,比如未足额缴费待遇补偿渠道及标准等;调整了现行待遇政策,比如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问题,明确了总额补差规则。

工伤职工尤其是生活需要护理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保障问题不仅仅是待遇多少的问题,更实际的是能不能保长期、可持续的问题。对此,新条例细化了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由于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无法保障按月支付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要求退休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明确用人单位破产等特殊情形工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办法,保障工伤职工非工伤治疗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从法律层面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工伤职工切身利益。1998年,宁波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正式建立。经过几年努力,我市基本建立了“覆盖所有职业人群、政策规定一致、待遇标准相同”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截至2017年11月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达17.7万家,参保人数达327.3万人,当年度享受工伤待遇人数2.9万人,支出工伤保险资金8.3亿元。

肝移植术纳入医保支付我市一家医院纳入试点范围

从1月1日起,浙江省将在全国率先开展肝移植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的试点。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移植手术费的个人先自理比例为30%。值得注意的是,省内四家医院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之一是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肝移植术医疗费都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肝移植术纳入医保支付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

肝移植术纳入医保支付的限定支付范围限以下适应证之一:1.终末期肝病;2.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3.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浙江省内4家医院这个手术可享受待遇: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树兰(杭州)医院。在非试点医院发生的肝移植术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肝移植术的医疗费如何结算?参保人员必须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入院登记,经认定符合支付规定的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直接刷卡结算,参保人员只需向医院支付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大大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为提高肝移植患者的生存率,医保部门对这四家医院的肝移植手术疗效有绩效激励,由医保基金承担部分的医疗费医保部门按70%至90%的比例支付给医院,余下部分资金的支付与患者的生存时间挂钩。

此外,我市参保人员如去浙江省内其他三家试点医院进行肝移植手术的,应事先办理转外地就医备案手续,并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不能现金垫付后再申请零星报销。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金额有变化

最近,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了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部分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也从1月起作相应调整。

列入本次调整的范围对象主要是仍按原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其中,市区(不含奉化区)的参保人员,原缴费基数低于2010元的,将统一调整至2010元;奉化区和各县(市)原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步调整至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缴费基数调整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参保个人不必办理申报手续。为此,市社保局特别提醒相关参保人员,请务必提前做好准备,将费用及时存入相应的银行卡内,避免因银行存款金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从而影响待遇享受。

浙江省八级工伤赔偿标准有多少钱

浙江省八级工伤赔偿标准有多少钱

一、如果你已经享受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三十三条待遇,且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你只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你本人11个月工资,假定你本人月工资为5000元,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5000元。如果你没有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三十三条待遇,在计算赔偿金需要另行计算。

二、如果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享受前条所列的赔偿金外,再享受《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待遇。即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个月)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个月),标准为统筹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假定你所在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你可再获得一次性医疗及就业补助金70000元。

三、在你享受了工伤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及理疗器械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况下,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假定工资标准,你可得125000元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新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

(五)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 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浙江省八级工伤赔偿标准有多少钱

2020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七)

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安定保险网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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