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8 22:31:31 | 安定保险网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在线答疑
。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职工应当先向用人单位追讨,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58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赔。
民工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费;属于他人侵权造成受伤的,由侵权人支付侵权损害赔偿;属于自己原因的,由自己承担损失;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伯雍案例|张洪永案参考
【起诉】
【问题提出】
【按雇佣赔偿的解决方式】
以上为网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示案例的观点。
当事人信息:
审理经过:
本院查明安定保险网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红玫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骨质瓷分公司给付原告李福、魏素英丧葬费补助金19711元。 二、被告唐山红玫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骨质瓷分公司给付原告李福、魏素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 以上一、二项判决合计5110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东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闫玉萍
输入“未经工伤认定”的检索条件,共在河北省法院系统内查询到14篇判例:
摘要重点判决5篇:
1、张家口一篇,直接支持由法院认定工伤性质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赔偿。(2016)冀07民终179号
2、(2016)冀07民终179号 迁西法院判决同理支持
3、刘德永与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丰南,二审刘江静、冷玉,刘群勇予以维持。而且是委托华北法医鉴定所鉴定的。
4、赵建民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5、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石民立终字第00414号;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至少在唐山中院范围内,未经工伤认定,仲裁不予受理后起诉民事责任,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的责任。
1、如果说不经工伤认定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否则就是司法代替行政,其实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司法终局原则的。司法就是大于行政,因为行政除了国防外交军事等国家行为之外,行政的目的就是管理,如果这个管理是私人事务本身就是司法的代替方式,或者说行政司法。
2、在刘占江、王桂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冀02民终3071号
我们可以看到,在非法用工关系的赔偿中,就只认定非法用工型的劳动关系,而不经过工伤认定,这又是何道理??
所以根本不存在司法代替行政的问题。
2024-02-03 21:31:54
2024-02-10 12:40:08
2024-02-04 01:38:05
2024-02-09 14:34:15
2024-02-07 06:13:07
2023-07-06 02:2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