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9 05:20:59 | 安定保险网
2021四川省一至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个月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48个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36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26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待遇
2020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0年发生的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42359 元×20= 847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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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21年暂未调整最低/平均工资,沿用2019/2020年四川成都最低工资发布的2018年数据:
1.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一)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
(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2.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8.7元
(二)每小时17.4元
3.各区市县辖区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等14个区、县执行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每小时18.7元的标准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等8个县(市)执行每1650元(每日75.86元)、每小时17.4元的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 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二) 停工留薪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生活护理费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四)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医疗补助金1、标准: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七)理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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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第一条 市(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参加市(地)级工伤保险的工伤鉴定。根据工作需要。第二条 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二章劳动能力评价第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受理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或者认定,解除劳动关系。
2、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再接受它。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所需的医学检查、诊断费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照省发展厅制定的标准执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 第五级、第六级工伤职工个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或者第七级至第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或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工伤职工自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安定保险网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全省所有城镇单位职工上一年度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平均月工资(以下简称全省平均月工资)。省)为基数: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其中,具有五、六级职业病的职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按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平均月工资计算: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26个月7级伤残,8级伤残18个月,9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市(地)市,上年全省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平均水平的前一年2019年市(州)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按2019年市(州)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5、第六条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第五级至第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依法给予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工伤职工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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