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9 07:16:53 | 安定保险网
【答案】: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残、病、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其被保险人范围包括全体职工,不论何种用工形式的职工,也不论是正式职工还是临时工、学徒工或试用期职工,都平等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目的不仅在于对受伤害者的事后救济,而且还注重对职业伤害的预防。一般认为,关于工伤赔偿责任,都贯彻两项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即用人单位单方对受伤害职工负有赔偿责任,这既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减免,也不能以受伤害者有过失而推卸。按照现代劳动法理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这既是对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单方对受害者负有赔偿责任,而且这是一种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且不论受害者有无过失。
(2)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不应以过错为要件,无论其对工伤事故有无过错,都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是以现代损害赔偿理论作为理论依据的。当在存在高度危险来源的场合发生损害事故时,高度危险来源本身就是高度危险来源拥有者,就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必考虑赔偿责任者有无过错。在机器生产和现代化生产条件下,职业危险属于高度危险来源的危险,工伤是以高度危险来源为基础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因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不应以过错为要件,而应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
上述原则的确立,使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具有绝对性。但是,就单个用人单位而言,这种赔偿责任是受其支付能力限制的。为使工伤职工获得赔偿的权益免受用人单位盈亏状况变化和破产的经营风险的影响,国家提出了强制保险的要求,即在立法上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投办保险的方式和兼用投办保险和直接支付方式承担对工伤职工的全部赔偿责任,并且,有承担全部保险费的缴纳义务。因此,基于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而建立起来的工伤保险,自然应体现和坚持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无责任补偿原则
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在生产过程中,职工遭受职业伤害的风险总会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即使现代工业发展到相当的自动化和机械化程度,不测事故仍可能发生。就职工总体而言,职业伤害具有必然性和偶然性,非职工个人所能抗拒。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是慰死抚生、安定社会的需要。
2、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
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是补偿从事生产工作过程中遭受到工亡和工伤致残后的收入损失。对于职业性收入以外的第二、第三职业或者业余收入不在补偿范围。
3、保障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补偿性质属于“经济损失补偿”,包括保障与补偿两个方面。保障是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对伤残职工或工亡职工遗属的工资收入减少或中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使其本人或者遗属大体保持原来的基本生活;补偿是对受保人工伤后,因肢体器官或生理功能受损害甚至丧失生命给予本人身心和家庭造成痛苦而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示安慰,体现对劳动者价值的尊重。
4、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运用工伤保险的机制促进工伤预防,不仅是减少基金支出的需要,更是工伤保险积极意义所在。从被动补偿走向积极预防,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用人单位依法不支付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支付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安定保险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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