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2 13:21:06 | 安定保险网
1、沈阳市工伤认定应该到沈阳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2018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伤、残鉴定,在《2018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中,是包括在劳动能力鉴定之中的,需要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根据《2018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扩展资料:
工伤认定技巧:
一、迅速确定工伤发生单位名称
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基本上不可能主动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甚至百般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即使购买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也存在不会积极主动的去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能性。
作为工伤员工,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因为实践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单位名称的职工,尤其是工程层层分包的情况。像包工头自己招用的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是谁。因此确定用人单位、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是工伤认定最基本的条件。
二、收集、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工伤发生事实的证据材料
工伤认定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两个条件是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工伤发生事实。那么是否有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上岗证等劳动关系证明?是否有现场目击工伤发生的工友愿意作证?
这些证明材料,是申请工伤认定必备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虽然工伤职工可能能够收集到部分证明材料,但是更多情况下,工伤职工无力自己收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由专业工伤律师调查收集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工伤发生事实,并通过律师寻求媒体和相关部门的帮助。
三、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自己必须申请
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近亲属等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由于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
所以,不要轻信用人单位没有虚假的或没有诚意的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四、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
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工伤认定
沈阳市
工伤保险条例
全文
未签订
劳动合同
,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由企业按《办法》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
。以下是我准备的沈阳市工伤保险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沈阳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2000年第5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不含参加
养老保险
行业统筹的企业)。
第三条 《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了鉴证手续的劳动者。
未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由企业按《办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工伤保险实行市、区县(市)、企业三级管理,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中央、省、市属企业及合作、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
工伤认定
、待遇核发;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区、县(市)属企业的工伤认定、待遇核发;企业负责本企业职工工伤的申报及管理。
第五条 工伤认定程序
(一)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在工伤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工伤快报,并在15日内提出职工工伤认定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送工伤快报、没有提出工伤认定报告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按工伤保险规定自行支付。
(二)企业上报因工伤亡认定报告时,须持职工工伤首次就医病志,
职业病
需持市职业病院的确认诊断:复转军人旧伤复发持《革命伤残军人证》;属
交通肇事
的,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安定保险网
或交通事故调解书,获得事故赔偿的,提供交通事故赔偿书。同时填报《沈阳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劳动行政部门审定。
(三)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工伤快报或工伤认定报告后,可视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并在接到企业工伤认定报告后15日内,特殊情况在60日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工伤认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返给企业并签发《企业职工工伤证》。
(四)本细则发布前发生的工伤,均需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月)到劳动行政保险部门确认;未经劳动行政保险部门认定而企业自行认定的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自行支付。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四)、(八)款中突发疾病按工伤处理的程序是:职工突发疾病,企业要在24小时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抢救治疗结束后,持首诊病志及医疗小结,填制《突发疾病致残鉴定委托书》,到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鉴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持鉴定结论认定工伤。
第七条 关于
工伤鉴定
和康复管理
(一)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980-1996),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致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二)工伤
职工医疗
期满或医疗期内治愈,由企业向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申请评定
伤残等级
。超过医疗期需要延长鉴定时限的,需经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同意。
(三)申报工伤鉴定的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明和工伤职工伤情诊断资料。企业在接到对职工体征检查通知后,按时将被鉴定的工伤职工送往检查鉴定。经鉴定专家组对职工进行体征检查后,3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同时确定是否需继续治疗)。申报单位可于体征检查后十日内,到劳动鉴定部门领取鉴定结论书。
四)企业或工伤职工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申请复鉴或上一级工伤鉴定机构提请复鉴。
(五)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需康复医疗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在定点康复医院康复医疗,其康复期间的康复费用,在康复经费中列支。
(六)需配置补偿生理功能器具的工伤职工,由所在单位持工伤鉴定结论书,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指定单位配置,配置费用收据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八条 工伤保险待遇及审批手续
(一)工伤职工经鉴定伤残等级为1-10级以上的填写《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其中,1-4级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签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证》。
(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伤医疗期满或鉴定伤残等级后,应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工伤待遇",是指1-4级享受定期伤残
抚恤金
的职工,不含5-10级的伤残职工。
(三)享受供养
直系亲属
定期抚恤金的遗属,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证》。遗属待遇证每半年审核一次。遗属供养条件及范围的划分,按市劳动局、市总工会转发省劳动厅《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沈劳发[1993]8号)的规定执行。
(四)出国定居的工亡职工遗属按月领取抚恤金的,需每半年提供一次生存证明;自愿一次性领取抚恤金的,其年龄计算方法:父母、配偶按市人口平均寿命计算,子女计算到十八周岁。
(五)按《工伤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方法同上。
(六)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基数及办法:因工死亡给的'抚恤金费、丧葬费,以工亡之月执行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职工因工负伤发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以事故发生之月执行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职业病以确认时间为事故发生时间);护理补助费、定期抚恤金,从确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发给,以批准之月执行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并随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月起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由于企业没有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新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定期抚恤金,继续按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七)《办法》发布后受伤的工伤职工,已确定伤残等级,经复查等级提高的,按提高后的等级与原等级的等级差补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补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确定新等级之月执行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提高的定期抚恤金、护理补助费从确定新等级的次月起发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月起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由于企业没有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伤残等级降低的,原已确定的定期抚恤金不再重新调整;护理依赖程度降低的,护理补助费从重新确定护理依赖程度的次月起调整。
《办法》发布前发生的工伤,伤残等级为1-4级已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休的人员,伤残等级提高的,按[1978]104号文件调整退休待遇,已按原办法享受护理补助费的,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时,原护理补助不再重新调整;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按原办法享受护理补助费的,需按新办法重新鉴定,护理补助费从重新确定的次月起调整。
(八)按《办法》第二十条(一)款领取定期伤列抚恤金的工伤职工,确定定期伤残抚恤金(含各种生活补助89.80元)当月若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
基本养老金
数额时,按基本养老金数额予以补齐。
具体办理程序是:企业在办理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手续时,可按养老保险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若基本养老金高于定期伤残抚恤金,单位可持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签发的《工伤职工养老金核定表》到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核定养老金,之后办理定期抚恤金核定手续。
(九)工伤1-4级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的人员死亡,按《办法》第二十四条(四)款享受工亡待遇。
(十)纳入统筹项目的各种生活补贴按现行计入养老金的生活补贴额(89.80)元计发。
(十一)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工伤待遇,每年7月1日调整。例:1999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时间为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末。
第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或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以及按《办法》第二十四条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工伤致残1-4级领取
退休金
期间死亡。
第十条 关于工伤医疗
(一)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为其工伤职工本着企业就近、职工居住地就近的原则,选择二家定点医院。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必须送往定点医院医疗。特殊情况下可就近、就地抢救治疗,但需在24小时内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伤情稳定后送定点医院治疗。确需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意见,经办机构同意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列支。
(三)职工旧伤(含职业病)1-10级旧伤或旧病复发,需继续治疗的,持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工伤医疗证》就医。需住院治疗的,持定点医院的住院通知书,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后,企业或工伤职工要在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院医疗终结后医疗费一次报销;需门诊治疗的,门诊医疗费每月报销一次。住院医疗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门诊医疗费直接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四)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应按规定住普通病房,对住高档病房和包住病房的,其超出普通病房部分的费用,经企业同意进驻的由企业承担,由职工个人同意进驻的由职工个人承担。因伤情严重需住监护病房的,要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伤情稳定后转入普通病房。
(五)职工工伤用药范围暂按辽宁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执行。使用报销范围之外的药品和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不予报销;特殊检查治疗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单项检查治疗项目超过100元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职工工伤医疗期的确定,由定点医院在接诊后的7日内提出,并报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确认。确认意见返给定点医院并通知企业及工伤职工。医疗期内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医疗期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超过医疗期企业同意继续治疗的,工伤医疗费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工伤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和要求,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有关医疗行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除按《办法》享受待遇外,其他福利待遇和所在企业职工相同。
第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因工伤亡,其保险待遇由双方在用工协议中明确,其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不得将《工伤医疗证》转借他人,就医时不得要求医生开大处方、自费药品。如发生上述情况,没收其工伤医疗证,所发生工伤医疗费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企业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本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对本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对按《办法》第二十七条中止工伤保险待遇的,要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负责收回工伤保险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宣传科研费、事故预防费、职业康复费、安全保险奖励基金,每年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向市财政提出预算,按预算支出,在使用过程中接受市财政监督。
第十八条 事故预防费的使用范围限于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
第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原则上按企业所在行业划分(即企业所在的主管部门)。对于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缴费费率,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确定。
第二十条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应办理缓缴手续。企业缓缴需提交申请报告,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未经批准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的企业,社会保险公司从企业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不予补发,停发期间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一条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企业,按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核定缴费额。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低于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纳基数。
第二十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于每月15日前,到所在区、县(市)社会保险公司缴纳工伤保险基金。逾期不缴纳工伤保险金的企业,社会保险公司可按上月应缴纳额,以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收取。
第二十三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需持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的《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证》、《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证》、《工伤医疗证》等相关手续,于每月16日至25日到企业参加保险所在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统筹项目内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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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铁西办理养老保险的地方在铁西区重工南街66号,也就是铁西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铁西分中心附近的公交站:
南七西路、南十路轻工街、重工南街、强工二街建业路、强工二街南十路、铁西劳动局、肇工街南十路、南十二路重工街、南十二路赞工街、建业路重工街、建业路强工二街、工人村、劳动公园北、南十路重工街。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铁西分中心附近的公交车:
铁西新区一线、501路、284路、181路、161路、240路、288路、266路等。
打车去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铁西分中心多少钱:
沈阳市出租车的起步价是8元、起步距离3公里、每公里1.8元、无燃油附加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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