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3 14:33:58 | 安定保险网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具备条件的市州应实行市州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实行县(市)统筹,具体统筹层次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当年结余部分作为储备金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列账管理,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使用储备金应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的,市州可以从所辖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的调剂。调剂金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应加强对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以市州为单位建立调剂金的,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先使用统筹地区储备金;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州调剂金进行调剂支付;调剂金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事务。安定保险网
第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还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十一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在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本规定实施后,继续由原渠道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55元,二级伤残为50元,三级伤残为45元,四级伤残为40元,五级伤残为35元,六级伤残为30元,七级伤残为25元,八级伤残为20元,九级伤残为15元,十级伤残为10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的,《条例》和本规定实施后,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撤销等情况不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虽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但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标准为:1996年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减去已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总额。
第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不再重新计发。未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分期完成支付。标准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
第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已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照养老保险办法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其伤残津贴的标准不变,继续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上述人员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按照《条例》和本规定的标准,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但已由统筹地区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本规定实施后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前,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职工因工致残,在本规定实施后被鉴定为或者经复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的人员,在本规定实施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应享受的丧葬补助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原标准支付,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1个月以上,又重新缴费的,须将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补齐,其工伤人员从重新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截留或挪用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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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伤保险是全比例报销医疗费用的,
国家有工伤医疗用药目录,合理的药品、辅助医疗、器械都可以包含,
工伤不能报销的原因需要确认,医院用药时是否咨询你本人了,明确不能报销,你同意了,还是医院随意乱用药,还有一些非必要的保健或者跟工伤关系不大的治疗费用都可能不报销。
如果剩余不报销的药品原因是你个人原因导致的,只能由你个人承担。
如果单位给你上了工伤保险,药费报销应有工伤保险承担,单位不再承担。
单位垫付的药费工伤保险报销后应还给单位,单位从你补偿金中扣除是没问题的。
如果你对超出不能报销的部分的责任持有异议,可以找律师打官司,进行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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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2001年王某与元某 结婚 ,结婚后王某在煤矿工作,月工资4500余元。2009年,王某因在煤矿受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获得 工伤赔偿 金22万元,这笔22万元由王某妻子元某代为保管,部分用于了家庭生活开支。2012年8月,王某与元某因感情不和,元某向 法院 提出诉讼,要求与王某 离婚 ,并提出将22万元 工伤 赔偿金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王某则认为工伤赔偿金是其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那么工伤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①一方的 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王某因工伤获得的22万元工伤赔偿金是身体意外伤残而获得的赔偿费,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王某本人所有,必须“专款专赔”,他人不得截留、分享,王某妻子要求将22万元列 残疾赔偿金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要求与法律相悖,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工伤赔偿金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情况下工伤赔偿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 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 住房公积金 。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 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80后夫妻,不理财,买保险该如何配置任何美满的爱情都需要良好的经济支撑,但是很多刚成家的小夫妻还没有形成理财习惯,或者不知道该如何打理一个家庭的财产。那么专家教大家,新婚夫妻应该如何用保险实现家庭财产的管理,买保险,一定要打好基础。一、夫妻双方的保障最重要新婚夫妻结婚后彼此就成为了对方的依靠,为了保障家庭的稳定,最先要配置的就是基础保障,例如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全面保障自己的生活,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可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经费范畴,如果可以,麻烦提供文件出处使用安全经费,用于财产保险投入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这块的开支,是可以列入安全经费台帐的。同理,为职工购买的工伤保险,所产生的费用,也都是从安全经费中列支的~~~而且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职业卫生健康保障投入,也纳入安全经费~~~~养老保险
工伤的案由法律分析:工伤赔偿纠纷案由是劳动争议,需要先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工伤纠纷的案由法律主观:工伤纠纷定案由的方式:1、单位应该履行赔偿义务而没有履行的,案由可以是
保险法有没有规定离婚了前夫妻还能为对方买保险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保险,要看购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应列入夫妻共同投资的财产。如是婚前个人财产利润所得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即使受保人是另一方,但是也不应列入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保险主要是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分为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主要是机车保险。财产保险和机车保险
获得民事赔偿后还能申请工伤保险吗?一位同事下班回家路上,被一辆小汽车撞骨折了,被送往医院,花了几千元的医疗费,后来交管部门认定,由肇事车辆车主承担全部责任,司机倒是没有推卸责任,支付了同事住院的开销,同事一家人被司机诚恳感动,没打算找他多索赔,考虑到同事已经在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就和单位办理社保的工作人员商量,决定申请工伤认定,这样通过审核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减轻养伤期间的经济负担。只
获得民事赔偿以后还能申请工伤保险吗不能。员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受劳动法调整,受到民事侵权应受民法或侵权法调整,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民事赔偿,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得到了解决,而工伤的认定和工伤待遇的享受,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能因其他民事关系而抵消。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
买理财保险哪种才划算?有哪些值得买的好产品?一、有哪些理财保险值得买?如果你非常看重资金安全,同时又想有个稳定的收益,那么可以考虑年金险和增额终身寿这两种理财保险。为了方便大家选择,倍领哥把这两种理财保险的特点整理如下:可以看出,由于年金险和增额终身寿险都受到我国金监会的严格监管,所以安全性都是很高的。并且无论是投保年金险还是增额终身寿险,现金价值的增
公务员工伤认定后怎么获得赔偿一、公务员工伤认定后怎么获得赔偿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工伤同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公务人员因公受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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