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5 03:12:32 | 安定保险网
工伤保险赔偿多久才能拿到?工伤鉴定后多久能拿到赔偿金的问题要看这些流程花了多久了。
工伤鉴定完以后以拿到赔偿金的程序是:
一、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赔偿规定安定保险网
一、按规定,在工伤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区别只在于时间上。
二、单位申报工伤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三、个人申报工伤后,时间同上,劳动部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与否。
四、申报工作要先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即你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然后认定为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保障部门设劳鉴委的,鉴定完后即可按照伤残级别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赔偿多久才能拿到?要是工伤保险赔偿迟迟不发,当事人可以去相关部门询问一下到底是什么原因,弄清楚为好。要了解更多工伤保险赔偿相关法律知识,在华律网上有许多这方面律师,询问即可获得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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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类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大量诉诸法院,其中很多纠纷涉及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在此情况下,受损害劳动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竞合的赔偿请求权之间如何衔接,由于法律规定多次变化以及各地法院、劳动仲裁机构法律理解的偏差,致使法律适用差异,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给劳动者在请求救济时造成了实际困难。鉴于此,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辨析。
一、相关法律问题的国际立法模式
工业化以前,雇员在劳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一般遵循民事侵权过错责任原则归责。雇主有过错,即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与雇主无涉;如损害是由于雇员自己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雇员须自己承担责任。工业化以后,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普及和科技因素的加入,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增大,伤残事故和职业病大量增加,雇员在工作中受害很难证明是因为雇主的过错造成,这样,工业损害便成为十分普遍而尖锐的社会问题。19世纪中叶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工会运动蓬勃兴起,世界各国政府为保护劳工,谋求经济快速发展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纷纷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这样劳动者工伤受害,便有了工伤保险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两个请求权。关于这两个请求权如何衔接,由于社会发展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各国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国际上主要有四种立法模式,分别是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
(一)替代模式。在此种模式下,雇员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不得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但是侵权责任的排除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简言之,即侵权责任排除,仅仅适用特定的加害人(此时的加害人包括了雇主和受雇于同一单位的其他雇员而不包括其他第三人),特定事故类型(意外事故、职业病或上下班交通事故),特定损害(限于人身损害)以及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原因。采取此种制度的国家有西德、法国、瑞士、南非、挪威等国。
(二)选择模式(即择一模式)。即受害雇员可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选择其中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也是如此规定)。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经一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已被废除。
(三)兼得模式。系指允许受害雇员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即获得双份利益。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最主要为英国。
(四)补充模式。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智利以及北欧等国。在此种模式下,受害雇工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均可主张,但全部所得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的一定比例。
二、我国的法律规定回顾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私有制被消灭,企业形态以国营企业为主、集体企业为辅。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实行工伤保险赔偿的单一赔偿模式,即职工发生工伤只能请求劳动保险救济,没有侵权责任救济的有关规定。
改革开放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从无到有蓬勃发展。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国营、集体企业开始改制,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行模式,社会经济形态发生重大变化。1996年,为配合《劳动法》实施,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中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该规定确立了侵权责任代替工伤赔偿责任的“替代原则”,以及民事赔偿在先、工伤保险补充侵权的竞合救济原则,实质上规定了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取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伤户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取消了关于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的相关条款;但未对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做明确规定。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赔偿问题,则在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第一款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规定发生争议只能按照《工伤条例》走工伤保险理赔道路,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第二款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关于对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劳动者在向第三人索赔后能否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这一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列举如下:(1)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的相关条款已在后来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取消;(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亦未做出禁止性规定;(3)此前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4)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倾向于认为,我国法律默许了有条件的兼得模式,即允许在第三人侵权及职业病、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害情况下工伤职工获得双重赔偿。但也有观点对此否定。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引起了混乱。有些地方的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认为,损害赔偿应当就高不就低,可以双重赔偿;而有些地方则持否定观点。甚至,同一法院的法官也会因观点不同,做出不同判决。这一问题的司法适用五花八门,莫衷一是。
三、现时法律的相关补漏性规定
从法理角度来看,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均属损失填补性质,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情况下,不加限制地允许受害人获得“双赔”,明显存在所获赔偿超过损失范围的可能。受害人的医疗费等现实支出,“支出一份、获赔两份”显属不当得利。针对这一问题,有些地方高院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扩大解释,规定:对于医疗费、交通费等有单据可查的费用,只能获赔一次。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还会支持未报销的剩余部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工伤过程中叫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按照伤残级别给付的,法院一般支持要两份。这一观点为以后的法律修订所支持。2010年颁行的《社会保险法》第42条明确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另外,2011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仍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01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由此看来,我国工伤保险的功能仅在于分散由意外工伤事故所造成的用人单位的风险,并不分散用人单位构成侵权的风险。
四、结论
综合前文所述,结合法理和司法实践可得出以下结论:
(一)工伤事故有第三人侵权时。第一,工伤保险不减轻或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第二,第三人赔偿后,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劳动者医疗费已获得第三人赔偿为由主张免除此部分责任,但就其他损失仍应赔偿;第三,第三人未赔偿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则工伤保险基金应先赔偿后就医疗费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工伤保险赔偿后,被侵权人仍有权要求第三人赔偿全部损失,但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加入诉讼主张医疗费。如未加入诉讼,则法院仍应就包括医疗费的所有损失判令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
(二)工伤事故无第三人侵权时。如雇主未构成侵权,则适用工伤保险;如用人单位构成侵权,则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仍可要求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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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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