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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需要先审批后住院吗

2024-03-17 08:02:59 | 安定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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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需要先审批后住院吗

工伤住院需要先审批后住院吗

可以先住院,在受伤的同时申请工伤报案

一、工伤报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需在 3 个工作日 内向省医保局工伤处进行电话 ( 0451-87130243 、 87130254 ) 报告,进行工伤事故备案登记,同时到所在地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 自伤害之日起 7 日内 向省医保局工伤处报告。未按规定时间登记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核销。

二、报送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职业病)认定书》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将《工伤(职业病)认定书》原件、认定时所报送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及本人劳动合同一并送达到省医保局工伤处。

参加伤残等级鉴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将《鉴定结论》原件及鉴定时所报送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送达到省医保局工伤处。

三、工伤住院

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要求工伤患者出示本人身份证方可办理入院手续(身份证用于录入工伤程序并核实工伤职工的身份)。住院期间取得《工伤认定书》后,由单位代办员送达医保局工伤处,在系统中登记后由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垫付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如果住院至出院时都没有做出工伤认定,由患者所在单位垫付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受伤后,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要治疗的,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紧急抢救的,均应到省医保局指定的医疗(康复)服务机构就医。

四、特殊用药、检查及医用材料审批流程

伤残职工进行医疗时,由于病情需要必须使用超出目录以外的药品时,需要填报《省直工伤职工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特殊用药、检查及医用材料审批表》。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使用。

五、省外转诊申请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由于设备和技术等条件不能诊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省内(外)转诊申请表》。听取用人单位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办理转诊手续。

六、省内转诊申请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由于设备和技术等条件不能诊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省内(外)转诊申请表》。听取用人单位意见,经医保局工伤处审核后,办理转诊手续。

七、旧伤复发流程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作出是否为旧伤复发的医疗诊断,填写《旧伤复发医疗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省医保局工伤处审核后方可进行治疗。

八、工伤康复申请流程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经省医保局工伤处审核后,方可到指定的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

九、门诊(急诊)、旧伤复发就诊流程安定保险网

工伤职工因急诊或旧伤复发(审批后的)需在门诊就诊的,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费用由单位或职工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再由单位代办员到省医保局工伤处核销。

十、配置辅助器具流程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省医保局工伤处按规定核准后,到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十一、劳鉴结论变更申报流程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写《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医保局工伤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核对相关信息,调整其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住院需要先审批后住院吗

工伤异地就医的规定

工伤选择异地就医,要在发生事故伤害后及时到发生工伤事故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异地治疗申请手续。经事故发生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即可到异地进行工伤治疗。未及时办理工伤异地治疗手续的,工伤保险经办经办机构不予报销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在办理异地安置住院就医登记手续时,可在安置省(直辖市)内国家公布的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家、一年可变更二次。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当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该人员自登记之日起,即可到选定的就医地定点机构就医。

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1、填写《驻外及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备案表》。

2、本人书面申请(简述长住异地的原因)。

3、长住异地的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长住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的证明之一)。

4、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异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

5、已经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劳动工伤赔偿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住院需要先审批后住院吗

工伤去医院报销的流程

法律分析:

报销工伤的流程:

一、由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向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报由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在一年内申报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后,凭医疗发票、费用清单、病历资料去社保中心报销医疗费,凭医院证明在单位报销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治疗期间发给工伤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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