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9 22:19:05 | 安定保险网
法律主观: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
1、门诊报销,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3、二次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
法律客观:
山西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1、城镇居民报销比例: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急诊住院:50转诊外地三级医院:55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2、而城镇职工报销比例:5000元以内(含5000元)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5%、二级医院17%、三级医院19%;5000元至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3%、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17%;15000元以上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1%、二级医院13%、三级医院15%。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主观:
(一)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五)建立家庭病床发生的费用。 (六)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伤残、死亡补助。
法律客观:
山西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1、城镇居民报销比例: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急诊住院:50转诊外地三级医院:55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2、而城镇职工报销比例:5000元以内(含5000元)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5%、二级医院17%、三级医院19%;5000元至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3%、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17%;15000元以上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1%、二级医院13%、三级医院15%。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包括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疾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甲亢、脑梗死、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直肠癌、结肠癌。
下列不予报销情况如下: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推荐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3、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4、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6、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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