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8 12:22:56 | 安定保险网
新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下面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第三条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和处理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保险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
(三)在工作期间因公务活动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
(四)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待遇
第八条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到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治。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劳动者报告的工伤事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报告的工伤事故进行认定,并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
(一)医疗费用;
(二)工伤津贴;
(三)伤残津贴;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安定保险网
(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四章工伤预防和处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和处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和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和处理制度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及时处理工伤事故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二)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诊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等。
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条例的出台,旨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要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确保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到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劳动者报告的工伤事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
法律主观:
工伤保险条例 赔付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 工伤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 社会保险费 征缴暂行条例》关于 基本养老保险 费、 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怎样规定:(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何种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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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以下简称工伤)而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和其他物质帮助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高科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伤保险是指由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在职工发生工伤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应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科园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在高科园注册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前款所列用人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农民轮换工、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以下统称职工)属工伤保险对象。第四条 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合理保障”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比例和给付标准。第五条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征缴并管理。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风险类别和工伤频率的不同,实行差别费率(具体缴纳比例见附表)。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季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第十条 用人单位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前缴足本季度的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应提供职工名单、工资收入等资料。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第一个月到社会保险机构核定上年度实际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多退少补。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其财政渠道列支。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征缴工伤保险费的4%提取管理服务费。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征缴、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第三章 工伤范围第十七条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的;
(二)经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工作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领导指定但从事有利于单位工作的;
(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患职业病的;
(五)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
(六)上下班在必经路线上发生非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或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伤害的;
(七)因公外出期间或工作调动途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急病死亡的;
(八)复转军人因公、因战致残后旧伤复发的;
(九)其他由于工作、生产导致伤亡的。第十八条 职工是否患职业病,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名单和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确诊。第四章 工伤报告申请程序及鉴定第十九条 高科园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医务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工伤职工的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第二十条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抢救,在报告劳动安全部门的同时报社会保险机构;对不属劳动安全监察范围的,用人单位应直接报告社会保险机构。工伤报告、有关部门对工伤事故的结案报告应抄送社会保险机构。
职工经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送书面报告和诊断结论。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治疗痊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期最长为18个月。第二十二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用人单位应填制有关表格并附工伤或职业病诊断结论报送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在1个月内组织鉴定,对符合评残等级的,发给《工伤职业病致残证》。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家属应在工伤发生、鉴定后及时履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并如实提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等有关情况。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及规定予以审查并确定待遇。
申请工伤待遇的时效期限为1年,申请时效期限自工伤发生或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
2019年青岛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昨天,市人社局详细解读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提出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均按建设项目参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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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法律主观: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强制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一旦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工伤职工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院、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保障的制度。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新工伤保险条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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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发生工伤的职工及其家属享受的一系列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待遇。本文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来解读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一、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受益人、申请程序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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