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9 01:35:15 | 安定保险网
新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下面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第三条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和处理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保险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
(三)在工作期间因公务活动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
(四)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待遇
第八条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到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治。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劳动者报告的工伤事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报告的工伤事故进行认定,并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
(一)医疗费用;
(二)工伤津贴;
(三)伤残津贴;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四章工伤预防和处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和处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和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和处理制度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及时处理工伤事故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二)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诊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等。
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安定保险网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条例的出台,旨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要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确保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到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劳动者报告的工伤事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
社会保障被人民群众亲切地称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社会和谐的“稳定器”和收入分配的“平衡器”,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庆阳市人社局按照统筹城乡、普惠于民的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继续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面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常态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面化、职工养老保险管理精细化、医疗保险惠民化、工伤保险规范化和基金管理制度化,一张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保障网正在全面形成。
扩面征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覆盖面大小是反映社会保障制度可及性和有效性的首要指标。以往,我市社会保险覆盖主要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和效益较好的本地企业职工为主,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游离在
社保
体系之外。为了使社会保险全面覆盖所有城乡群群众,市人社局从创新制度、扫除盲点入手,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通过强化政策宣传、核实基数、加强监察、清欠追缴等多种措施,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参保面,密织起一张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网”。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填补了这一群体参保的空白,有效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截止12月底,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人数达到139207人、141490人、50564人、86562人,增长率分别为15.83%、9.56%、92.98%、57.2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72859人、82700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143.32万人,参保率达到97.37%,超额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财政投入——保障水平逐年提高
社保工作兼顾总体一致性和群体特殊性,突出的是政府保障功能和兜底责任,目的是让人民群众切实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伤有所保、育有所补。庆阳市结合市情实际,大力推进“保障亲民工程”,着力落实各项社保政策和待遇标准。今年继续提高城镇职工养老金标准,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上升到1797元,“五七工、家属工”月平均养老金达到787.93元,确保了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速度不低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每月增加5元的标准,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780元。医疗保险实现了“四个提高”,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去年260元提高到300元,比省上要求高出20元;参保职工大病报销比例提高了5%;城镇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0%以上;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建立起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伤残津贴按人均工资水平计算,每月增加到1450元左右,保持了伤残待遇调整水平不低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水平。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功能,健全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机制,失业保险金补助标准达到774元/月,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适时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政策宣传——群众参保氛围浓厚
要提高社会保险政策群众知晓率,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宣传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庆阳市人社局高度重视宣传工作,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在门户网站开设了《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等专栏,及时更新发布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法规和最新动态,并向《中国劳动保障报》、《甘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陇东报》、庆阳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报送社会保险相关新闻信息400多条。开设手机短信宣传平台,发布信息30万条,把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使社会保险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借助春风行动、法制宣传月等活动,设立集中宣传点,现场开展咨询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群众解答与他们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保政策知识。印制宣传资料,向市民免费发放《养老失业政策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社会保障卡政策解答》等宣传手册及彩页50余万份。深入推进“四进四送”活动(“四进”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四送”即送政策、送保障、送信息、送服务),为群众详细解释社保待遇与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的关系,努力消除了群众对缴纳社会保险认识上的顾虑,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参保积极性。
创新措施——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建好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办事,是做好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庆阳市人社局本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社保大厅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精简办事程序,从机制上理顺权力运行和业务办理流程,实现“批管分离”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真正做到了进入无条件、审批无阻力、程序无障碍、结果无否决、服务零距离。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网上直接结算工作,在经过网络连接、接口开发及“三项目录”比对等工作后,现在进行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已有37家,结算人数3196人次,报销费用达到1848万元。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及时采集整理应纳入大病报销范围对象的信息数据,并移交给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庆阳分公司,目前已开展城镇居民大病理赔606人次253万元。在建成社保卡一卡通管理系统的基础上,5月份成立了社保卡管理中心,开始社保卡信息采集、制作、发卡等业务,社保卡的应用将使群众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透明的社会保障服务。首次向市直城镇职工邮寄发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真正给广大参保职工一笔“放心帐”。目前已邮寄出记录单25000余份,占市直参保职工31267人的80%,剩余部分将在年底前全部寄出,真正体现了人社部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为进一步探索创新我市社会保险服务措施、提高医疗保险精细化管理水平打下了良好基础。
强化监管——社保基金惠及全民
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的主要来源,是人民群众的“养命钱”,社会保险事业的“生命钱”。庆阳市人社局狠抓社保基金安全监管,努力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制定出台了《庆阳市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庆阳市社保基金监督实施细则》和《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了为期两个多月的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活动,有效形成了基金风险控制和长效机制。加大《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宣传贯彻力度,积极开展理想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促进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坚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畅通社会监管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增强社会监督实效,及时预防和查处冒领、骗取社保基金现象,确保了社保基金安全规范、收支平衡。
安定保险网(https://www.zdbaoxian.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1的相关内容。
《2020年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
(一)工伤保险参保。严格落实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安监部门审核
安全生产许可证
、林业部门核发或年审换发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前置条件的规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发
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的前置条件的规定。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施工、矿山等企业可以按照项目、产量参加工伤保险,优先办理参保手续。把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的重点,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
工伤认定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没有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可采取简便快捷的认定程序,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未签订
劳动合同
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
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30日内提交有效证明材料,非因
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可以依据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材料进行认定。工伤认定调查应当配备必要的摄影、录音、录像等专业器材。
(三)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大力推行网上申报、专家鉴定制度。严格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对卧床不起等行动不便的伤病职工,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
工伤保险待遇
调整。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物价变动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
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各地应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发放工作。已经领取
基本养老金
或者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各地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政策文件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医疗康复。加快建立工伤医疗康复服务网络监控平台,将工伤职工和医疗康复服务机构的就医诊疗行为纳入网上监控系统,加强对协议机构的管理和工伤医疗康复费的监控。积极推行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网上结算,探索对部分单病种实行定额付费的方式,有效控制工伤医疗康复费用不合理支出,防止过度医疗康复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现象的发生。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
(一)深入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加大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扩面征缴的浓厚氛围。按照职业人群全覆盖要求,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以建筑施工项目和家庭服务业、农村企业、互联网企业为重点,大力实施“同舟计划”,层层分解扩面任务,细化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应保尽保。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
行业分类
,科学制定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费率,依法征缴工伤保险费,确保应收尽收。
(二)扎实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坚持预防优先,加强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守法维权意识,促进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运用经济杠杆引导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深入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建立工伤预防部门协作机制,将工伤预防费用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工伤预防费实行项目管理,探索工伤预防费的绩效评估办法,提高使用效率。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储存的前提下,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控制在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左右。工伤保险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社厅另行制定。
(三)加快构建工伤康复服务体系。深入实施《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完善康复治疗准入、康复早期介入、康复评估考核、康复治疗终结以及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计生、工会、民政、
残联
等医疗和康复资源,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建立以省级和区域工伤康复中心为主体、社会医疗康复机构为补充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提高工伤康复服务水平。
(四)积极推进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各地应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加快推行网上业务经办,推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网上申报,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间的功能衔接、信息共享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推进工伤保险统计网上直报。
(五)着力提高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登记、征缴、业务、财务、信息、稽核、档案等管理部门,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规范、便捷、高效、优质。严格按照经办规程开展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经办业务,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和支付。加强人社部门与地税部门的协调,做好工伤保险有关业务的衔接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新《办法》的组织领导
工伤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新《办法》的培训、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强化保障措施,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由同级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人社、公安、民政、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审计、林业、地税、工商、安监、工会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完善联席会议、考核奖惩、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社部门应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做好衔接协调服务工作,并加强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各级公安机关应依法对职工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等所需经费给予保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督促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工作,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虚假诊断证明、虚假
病历
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级地税部门应依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用人单位缴费金额向用人单位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加强征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
工会组织
应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健全工伤预防制度,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各级民政、交通运输、审计、工商、安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二)抓好学习培训。各地要组织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新《办法》,通过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培训,使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把握新《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自觉贯彻落实。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为新《办法》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完善配套政策。各地要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和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抓紧清理、修改或废止与新《办法》不相符合的
规范性文件
,实现政策和制度的平稳过渡,确保新《办法》的有效实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新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下面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新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下面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法律主观: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强制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一旦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工伤职工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院、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保障的制度。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新工伤保险条例全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新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下面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发生工伤的职工及其家属享受的一系列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待遇。本文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来解读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一、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受益人、申请程序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61条的解释《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64条,有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1-6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保险费征缴依据以及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责任和职能划分等;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7-13条)包括基金构成、费率确定、统筹层次、基金管理、风险储备金等;第三章工伤认定(14-20条)包括,认定条件、申报程序、认定机关及工作要求等;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21-28条)包括总体要
江苏省工伤保险规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新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下面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2024-06-09 07:39:06
2024-05-29 03:23:14
2024-02-04 02:18:26
2024-07-03 16:22:16
2024-04-05 02:21:12
2024-04-04 15: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