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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收据可以报销吗

2024-05-04 19:03:53 | 安定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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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收据可以报销吗

工伤收据可以报销吗

法律主观:

对于 工伤保险 只有收据吗的回答是因为 社保 中心不纳税 所以没有发票。 工伤保险报销具体流程: 1、申请 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通过,你自己或者你授权单位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3、拿 工伤认定书 及相关材料去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 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果估计10天左右出来,给你确定 伤残 级别(达到最低级别10级就有赔偿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一起是11个月 工资 ) 5、填写 工伤医疗待遇 申请表 6、工伤保险 医疗费 报销(所有 医疗费用 除极少数非保险内药品、医疗产生的交通、住宿、营养费等等均可以报销)营养费和交通费有具体标准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所需材料: 1、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背面有 工伤 职工或家属签字) 2、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含封面复印) 3、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 4、工伤职工 身份证 复印件 5、个人书面报告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7、单位书面申请(非定点医院就医) 8、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9、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10、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1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12、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如果你不是伤残用不上就不要了) 13、单位书面报告(拨付至指定银行账户)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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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报销没有发票原件怎么办

法律分析:原则上保险公司是必须要发票原件的,但是出现这种情况是可以用复印件的,前提是收取发票的保险公司必须在复印件上盖章证明该发票已经由该保险公司收取,故这个情况出现是很正常的,但是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处理的。另外,这个一般医院开具的发票,医院都是有底联的,你可以要求医院重新开具一份,或者把原件复印一份,在要求医院盖上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的章即可。安定保险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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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票丢失怎么报销

法律分析:确认为工伤并鉴定了工伤等级后,医疗费报销应该不在医保,而是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的(还包括其他很多工伤补偿或赔偿费用),如果遗失了医治发票应该是可以用医院的证明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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