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3 02:46:07 | 安定保险网
“补充工伤保险”,是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机构投保,进一步提高职工工伤补偿待遇,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补充性商业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实际上是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用以补充和完善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特殊险种。不同于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上的其他商业险种(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安责险),“补充工伤保险”带有较强的工伤保险保障色彩与保障特点,可以看作是工伤保险的“附加险”或“衍生补充险种”。
作为现有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下的特殊商业补充险种,“补充工伤保险”能够发挥多方面的社会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这里主要围绕“保险责任”、“保险特点”、“保障作用”对其进行分析解读。
一、保险责任
“补充工伤保险”是基于现有“工伤保险”基础上,以商业保险形式进一步强化原有“工伤保险”保障作用的补充性保险。因此,各地“补充工伤保险”在试点探索中对于保险责任的设计,也主要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工亡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偿金、生活护理补偿金、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等。
当然,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关于“补充工伤保险”的统一标准规定,各地区“补充工伤保险”试点的保障范围与保障内容也有所不同。
1、如内蒙古自治区补偿工伤保险试点,其保障内容包括工亡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补偿金、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以及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
2、江苏省宜兴市出台《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则主要围绕工亡补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提供保障,但在保障对象中将超龄用工人员也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范围。
二、保险特点
补充工伤保险区别于一般的商业安全生产险种,自身具有一些独特的保险特点:
投保前置条件。
补充工伤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附加险”或“衍生补充险种”,其投保的前置必要条件为“用人单位已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
保险费率与保费支付。
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率较低,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只需支付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保费即可。同时,补充工伤保险的保费支付实务中也有着不同的试点探索,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
运行管理模式。
补充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协同管理,各负其责。社会经办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保险公司自负盈亏。
直接受益对象。
补充工伤保险虽然作为工伤保险的“衍生补充险种”出现,但在保险直接受益人方面与工伤保险有所不同。工伤保险的直接受益人为用人单位职工,而补充工伤保险的直接受益人为用人单位。
三、保障作用安定保险网
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主要包括:提高工伤保障水平、降低企业负担与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保障体系。
提高工伤保障水平
如上文所述,工伤保险发挥的保险保障作用是一种基础社会保障,在保障范围与保障力度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实务中,用人单位职工受到的工伤事故影响远非工伤保险补偿所能完全消弭的。补充工伤保险的出现,弥补了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障水平方面的不足,在原有工伤保险赔偿基础上提供额外赔偿,提高工伤保障水平。
降低企业负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保险事故的费用补偿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工伤职工不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这部分工伤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形成不小的企业负担,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能够覆盖上述赔偿内容,帮助降低企业负担,分散用人风险。
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保障体系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起步发展时间较晚,工伤保险保障体系发展较为单一,因此2007年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的体系”。“补充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险”保障作用基础上,提供额外的工伤保险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原有工伤保险保障体系,强化了对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保障作用。
自2000年末国内部分地区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随着险种试点效果日益显著,“补充工伤保险”这一重要工伤保障制度逐渐进入更为广阔的政策视野,目前,湖北、湖南、山东、江苏、浙江、辽宁、内蒙古、厦门等省市地区都已相继开展试点工作。
从市场发展前景角度来看,补充工伤保险的市场发展空间也尤为可观,以省级保险市场为例,若该省参加工伤保险在职职工为600万人,每年保费按100元计算,那么该省市场规模就有6个亿,并且随着工伤保险投保不断推进,补充工伤保险的市场潜力十分巨大。
平安保险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如下:
1、平安保险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一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员工年工资的60倍;二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员工年工资的48倍;三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员工年工资的36倍;三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员工年工资的36倍;五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员工年工资的12倍。
2、员工死亡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为员工年工资的60倍;丧葬费用赔偿金额为员工年工资的1倍。
“补充工伤保险”,是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机构投保,进一步提高职工工伤补偿待遇,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补充性商业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实际上是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用以补充和完善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特殊险种。不同于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上的其他商业险种(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安责险),“补充工伤保险”带有较强的工伤保险保障色彩与保障特点,可以看作是工伤保险的“附加险”或“衍生补充险种”。
作为现有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下的特殊商业补充险种,“补充工伤保险”能够发挥多方面的社会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这里主要围绕“保险责任”、“保险特点”、“保障作用”对其进行分析解读。
一、保险责任
“补充工伤保险”是基于现有“工伤保险”基础上,以商业保险形式进一步强化原有“工伤保险”保障作用的补充性保险。因此,各地“补充工伤保险”在试点探索中对于保险责任的设计,也主要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工亡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偿金、生活护理补偿金、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等。
当然,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关于“补充工伤保险”的统一标准规定,各地区“补充工伤保险”试点的保障范围与保障内容也有所不同。
1、如内蒙古自治区补偿工伤保险试点,其保障内容包括工亡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补偿金、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以及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
2、江苏省宜兴市出台《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则主要围绕工亡补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提供保障,但在保障对象中将超龄用工人员也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范围。
二、保险特点
补充工伤保险区别于一般的商业安全生产险种,自身具有一些独特的保险特点:
投保前置条件。补充工伤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附加险”或“衍生补充险种”,其投保的前置必要条件为“用人单位已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
保险费率与保费支付。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率较低,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只需支付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保费即可。同时,补充工伤保险的保费支付实务中也有着不同的试点探索,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
运行管理模式。补充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协同管理,各负其责。社会经办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保险公司自负盈亏。
直接受益对象
补充工伤保险虽然作为工伤保险的“衍生补充险种”出现,但在保险直接受益人方面与工伤保险有所不同。工伤保险的直接受益人为用人单位职工,而补充工伤保险的直接受益人为用人单位。
三、保障作用
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主要包括:提高工伤保障水平、降低企业负担与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保障体系。
提高工伤保障水平
如上文所述,工伤保险发挥的保险保障作用是一种基础社会保障,在保障范围与保障力度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实务中,用人单位职工受到的工伤事故影响远非工伤保险补偿所能完全消弭的。补充工伤保险的出现,弥补了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障水平方面的不足,在原有工伤保险赔偿基础上提供额外赔偿,提高工伤保障水平。
降低企业负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保险事故的费用补偿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工伤职工不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这部分工伤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形成不小的企业负担,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能够覆盖上述赔偿内容,帮助降低企业负担,分散用人风险。
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保障体系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起步发展时间较晚,工伤保险保障体系发展较为单一,因此2007年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的体系”。“补充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险”保障作用基础上,提供额外的工伤保险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原有工伤保险保障体系,强化了对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保障作用。
自2000年末国内部分地区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随着险种试点效果日益显著,“补充工伤保险”这一重要工伤保障制度逐渐进入更为广阔的政策视野,目前,湖北、湖南、山东、江苏、浙江、辽宁、内蒙古、厦门等省市地区都已相继开展试点工作。
从市场发展前景角度来看,补充工伤保险的市场发展空间也尤为可观,以省级保险市场为例,若该省参加工伤保险在职职工为600万人,每年保费按100元计算,那么该省市场规模就有6个亿,并且随着工伤保险投保不断推进,补充工伤保险的市场潜力十分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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