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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企业如何缴纳单工伤保险?

2024-05-19 12:25:35 | 安定保险网

今天安定保险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嘉兴企业如何缴纳单工伤保险?,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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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企业如何缴纳单工伤保险?

嘉兴企业如何缴纳单工伤保险?

可以单独交工伤保险。

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给江西远创人力:

1、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

3、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参保缴费之后如果有人员变动应在每月截止日期之前将变动人员名单送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员工初次参保缴费的次月新发生的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注意在缴费之前发生的工伤和初次缴费的当月发生的工伤不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之内。

嘉兴企业如何缴纳单工伤保险?

领取嘉兴市工伤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材料?

一、领取嘉兴市 工伤保险 待遇需要什么材料? 1、《嘉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 工伤认定书 》、《 工伤 职工 劳动能力鉴定 书》; 3、原始医疗发票、费用汇总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各类审批表; 4、工伤职工 身份证 复印件等资料; 5、属 工伤死亡 的,还须提交职工死亡医学证明;申请 供养亲属抚恤金 待遇的还须提供:被供养人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生活来源证明、户籍地 社保 机构证明、被供养人银行(工商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表》; 6、属一至四级 伤残 申请享受定期 伤残津贴 的,还须填写《定期伤残 抚恤金 审批核定表》; 7、属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还须填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核表》、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协议书及支付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8、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 》、《责任认定或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法院裁定书等民事赔偿材料。 二、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2、由社保经办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的,由社保局工伤生育处按规定发放待遇;不齐全的,及时告知需要补全的材料。 6、人力社保部门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工伤保险待遇中伤残金标准是多少? 1、一级至四级伤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 工资 ,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 六级伤残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七级至 十级伤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综上所述,嘉兴职工在工厂干活受伤的,应该到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工伤鉴定 。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及原始 医疗费用 清单等。社保局审核材料,确定复核条件的,由社保局下面的工伤生育科发放待遇。

嘉兴企业如何缴纳单工伤保险?

嘉兴海盐工伤保险怎么赔

海盐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各2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规定,海盐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以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安定保险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53号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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