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9 14:40:30 | 安定保险网
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表
序号 项 目 定额标准(元/年)
1 髋离断大腿假肢 7000
2 大腿假肢 5000
3 膝离断大腿假肢 5000
4 小腿假肢 4000
5 半足 1500
6 肩离断假肢 8000
7 上臂假肢 6000
8 肘离断假肢 6000
9 前臂假肢 5000
10 腕离断假肢 5500
11 部分手假肢 1200
12 假手指 250
13 胸腰椎固定矫形器 400
14 矫形鞋 600
15 轮椅 300
16 拐杖 70
17 假眼 300
18 假耳 500
19 假鼻 600
20 助听器 300
21 假牙 100
22 颈部矫形器 400
23 上肢矫形器 300
24 下肢矫形器 300
25 眼镜 100
26 截瘫助行器 6000
当然不能了。
凡事皆需有限制。同一种类的辅助器具,依产地、级别等区分,价格上相差极大。为了统一平衡,必须依配置目录进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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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辅助器械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辅助器械的费用,包括使用年限届满更换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人社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械,遵循下列程序:安定保险网
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劳鉴委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并出具是否准予配置结论书——工伤职工持配置确认书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工伤职工持配置单到指定辅助器械配置单位进行配置——配置单位持单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确认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协议机构应当根据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配置服务,并如实记录工伤职工信息、配置器具产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实际配置费用等配置服务事项。
前款规定的配置服务记录经工伤职工签字后,分别由工伤职工和协议机构留存。
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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