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4 03:57:25 | 安定保险网
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有以下内容: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因为劳动关系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其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安定保险网
【答案】: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中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4)、(5)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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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维护工伤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等。
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时,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确保工伤保险政策的有效落实。
维护工伤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工伤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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