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7 18:37:28 | 安定保险网
安徽、上海、海南、湖北等多地明确超龄农民工可参加工伤保险。
2023年安徽省、上海市、海南省、湖北省等多地发布相关通知和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拟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障,使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特定群体。这意味着“超龄”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有了新保障。
在参保人群范围上,安徽此次扩大后的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7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上海和海南则明确,超龄从业人员为用人单位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
湖北提出,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按照用人单位自愿参保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可参加工伤保险的意义
面对社会的呼声,各地与时俱进,亮出了改革创新之新招,允许超龄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不仅解除了其其再就业后顾之忧,展示了政府对超龄农民工的关爱,更顺应了“延迟退休”的时代趋势。
此乃多赢之举,当为之点赞、喝彩,但不可否认,作为社会特殊群体,岁月不饶人,伴着时光的流逝,他们终将需告别劳动,回归家庭,需一定的养老金让其“老有所养”,与其它老年劳动者一样颐养天年。
养儿防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加之目前这些超龄农民工的子女大多是独生,依靠他们来给“超龄农民工”养老,已是力不从心,无可奈何,养老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落在政府与社会的肩上了。
第一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的工伤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没有冲突之处,地方的工伤保险管理实施办法可以理解为是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的补充和进一步细化。比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的工伤保险管理实施办法中要有具体的标准,比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上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4号,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
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第二个问题,上海的外来从业人员以前是参加综合保险的,遇到工伤事故后,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支付赔偿。安定保险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按这个规定,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在2011.6.30前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按综合保险的规定执行;在2011.7.1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按上海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就是说,2011年7月1日是一个分界点,以前认定为工伤的,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后认定为工伤的,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还有第三个问题,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2011年7月1日以后如果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赔偿,全部工伤待遇都由单位支付。
提请农民工朋友注意:平时收集、保留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是工资条或卡、工作证、厂牌、工作服、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工友证明等等,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有利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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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框架中,享受同等制度保障,实现“同命同价”;同时,积极探索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形成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这是我们的工作人员15日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农民工群体的工伤保险缴纳和享受历来是一大难点,同命不同价、保障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都曾经困扰着不少流动人员。在上海,来沪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框架中,同时明确享受与上海职工同等的制度待遇保障,实现“同命同价”。截至去年12月底,上海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达到904万,其中农民工336万人。
除了参保范围广,上海工伤保险的待遇也有明显提升。目前,上海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已从2004年的9.2万元提高为53.91万元;1级—4级工伤人员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从2004年的1673元/月、1586元/月、1499元/月、1412元/月分别提高为4530元/月、4280元/月、4030元/月、3780元/月。
上海的工伤保险工作重点正从不断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向加强预防康复延伸。为探索建立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上海在6个区县率先试点实行工伤康复在工伤认定阶段早期介入的做法。截至去年底,已有700多名工伤人员进行住院工伤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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