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5 08:31:28 | 安定保险网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没有几天,因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其用人单位是不能为劳动者补缴其社保的,如果交警认定是劳动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则劳动者的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劳动者的亲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非因工死亡期间的待遇。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1、非因工死亡,是和因工死亡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发生死亡,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法定情形,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因工死亡相关赔偿的死亡。因非因工死亡而发生的相关赔偿纠纷,称为非因公死亡纠纷。如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非因工作原因发生死亡,或者虽然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生死亡,但与其工作无任何关联,因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故不能被依法认为工伤。举例说明,如一员工下班后,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因触电身亡,这个员工的死亡就是非因工死亡。
2、非因工死亡待遇:
各地对于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有一定差异。以广东省为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用人单位可以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但补缴费后只对新发生的费用起作用,工伤死亡赔偿是即刻发生费用,不是补缴费后新发生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可以。
1、工伤保险属于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的保险金范畴,其是可以进行补交的。
2、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一般来说,按照其欠缴之日开始计算,每日增加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的惩罚措施。如果在进行责令之后仍然没有缴纳的,此时将被处以欠缴金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时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关系,或者是没有签订合同但是事实上已经认定为成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其产生的医疗费用,赔偿费用等相关的事宜,需要由用人单位全权负责所有的费用。有关部门介入之后,在为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金和滞纳金之后,还要按照新的工伤保险金应当缴纳的金额进行缴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补交的时候,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补交,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单位将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这种处罚主要是滞纳金的处罚。但是如果补交的时候,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补交的,此时,社会保险部门按照正常的核算顺序进行核算,然后进行缴纳即可。可以发现,其滞纳金主要是针对企业拖欠进行惩罚措施的一种。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安定保险网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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