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5 21:32:30 | 安定保险网
吉林省医保局地址: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
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征收管理和支付;经办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专院校学生、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等项医疗保险业务;指导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工作;为参保单位、职工提供医疗保险业务咨询服务。
拓展资料
主要职责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和相关险种经办业务工作的厅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1、拟定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省各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工作的管理、技术和服务标准,完善经办规程和操作规范,推进经办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
3、拟定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支出计划建议方案,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综合编制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基金预算;负责监测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拟定对策建议。
5、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统筹与调剂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各统筹地区管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6、编制汇总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指导全省经办系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开展精算预测和运行分析。
7、规划指导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组织全省联网数据上报。
8、组织实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稽核、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指导经办系统开展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9、指导监督全省经办系统执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药店管理规范,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和谈判机制,管理定点服务机构。
10、研究拟定经办机构岗位设置规范、工作人员任职资格标准以及业务培训规划(计划)、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指导实施。
11、指导全省各统筹地区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经办工作。
12、征收、筹集省直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保健对象医疗资金、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费;经办相关各类人员的待遇支付;负责对各项基金、资金的管理、稽核和审计;监督检查考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承担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其他经办业务的管理服务工作。
13、承办厅里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市医保局咨询电话号码是12393。
2021年8月,吉林省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保服务热线“96618”升级为全国医保服务热线——“12393”,配合实现了吉林省医保咨询服务“一号对外”。
参保人员如拨打“区号+12393”,将由相应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服务。例如拨打0432-12393,将由吉林市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接听服务。参保人员如直接拨打12393,将由参保人员拨打电话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服务。可按照语音提示选择所属参保统筹区,转接至相应统筹区医保服务热线。
吉林医疗保障服务热线按照先人工服务后智能语音服务顺序提供服务,如提示:“人工坐席忙”,可继续等待,也可通过语音导航,由智能语音客服提供服务。参保人员也可通过“吉林省医保公共服务官网”等渠道在线咨询和办理业务。
0431-88690558或0431-12333。
咨询服务热线:0431—12393。
网站地址:。安定保险网
办公地点: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第一国际中心A座。
邮政编码:130033。
机构职能: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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