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7 09:05:41 | 安定保险网
工伤保险赔偿包括1。医疗费用,2。3 .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4、康复治疗费和辅助器具费。停工带薪期间的工资,5。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伤残补助,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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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用,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随行人员的交通住宿费。标准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所需交通、住宿、伙食费由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3.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但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购买辅助器具(如假肢、假牙、轮椅等)。)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4.带薪停工期间的工资。很明显,员工患工伤后,在治疗期间肯定是不能参加工作的。但是员工不能因为工伤而失去收入。因此,职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带薪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5.生活护理费:因工伤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一级伤残需要长期护理的,按鉴定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每月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作为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标准根据受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补偿标准不同。本人工资为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
7.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4个月,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2个月,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四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者六级伤残的,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雇主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是: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是对治疗后不能回单位就业的劳动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工伤不能康复离开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伤事故重伤死亡的,属于因工死亡,按因工死亡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亡金。比如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赔偿金、供养亲属补助金等。
9.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10、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由因工死亡职工领取。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受抚养亲属批准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赔偿标准需要根基评定的伤残等级来确定,如被鉴定为评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赔偿2022标准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安定保险网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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