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12:36:13 | 安定保险网
法律分析: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工伤保险参保时间具体休现在以下四种情形:
一、《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说明工伤保险关系从用人单位填写缴费申报表、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之日起生效。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伤保险条例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规定,工伤保险关系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
三、自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日生效。
四、自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月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说明工伤保险关系从用人单位填写缴费申报表、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 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 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简单来说,发生工伤后30天内,单位必须申报,单位不申报的,职工个人可在发生工伤一年内自己进行申报。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021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即为单位职工,即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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