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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伤赔偿2023标准 云南省2023年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2024-05-08 03:52:42 | 安定保险网

今天安定保险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云南省工伤赔偿2023标准 云南省2023年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云南省工伤赔偿2023标准 云南省2023年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省工伤赔偿2023标准

云南工伤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支付办法和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安定保险网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工伤伤残鉴定怎么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综上所述,发生了工作性伤害之后,那么第一时间需要进行工伤的认定,只有完成认定之后,然后才能够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最后就会涉及到工伤理赔,在这个过程当中,可能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赔偿方面的标准问题,但是其实不同的项目是有不同的标准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云南省工伤赔偿2023标准 云南省2023年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省工伤赔偿2022标准

云南工伤赔偿标准是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赔偿的标准。包括有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要的费用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的目录,一般是以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发票为准。除此之外还包括有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和交通费。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云南省工伤赔偿2023标准 云南省2023年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省2023年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未死亡的情况:

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注: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条例三十条) 。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四、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条例三十二条)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50%;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40%;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30%。

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7;二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5;

三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3;四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8;六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6;

七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3;八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1;

九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9; 十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7;

七、伤残津贴:(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五六级伤残只有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时才可获得。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

一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4;

二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2;

三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8;

四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6;

注:条件是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三十八、三十九条)

五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33;六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9;

七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2;八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8;

九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3;十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7。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三十八、三十九条)

五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5;六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13;

七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8;八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6;

九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3;十级伤残补助=统筹工资*2。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注:以上两项补助五、六级适用于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七到十级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全部由单位支付。

死亡的情况:

一、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条例三十九条)

赔偿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条例三十七条)

其他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赔偿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抚恤金:(《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配偶抚恤金=6万元;

其 他=4万元

子女弟妹=3000元/人/年(年满18周岁终止)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供养亲属有多人时,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注:(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20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0年发生的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42359 元×20= 8471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847180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

二、调整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费用。

五、工作要求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经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应待遇。经办机构要认真填报《2016年享受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及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报省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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