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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凭证是什么?

2024-05-12 17:53:03 | 安定保险网

今天安定保险网小编整理了保险凭证是什么?相关信息,希望在这方面能够更好的大家。

本文目录一览:

保险凭证是什么?

保险凭证是什么?

社保缴费凭证是参加各类保险在缴纳保费后所取得的缴费的收据或者发票。一般情况下特指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收据和缴费的清单。

凭证如不慎遗失,与填发此凭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申请补办。联系方式可到任何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扩展资料

社保凭证重要性

以天津市为例,按照规定,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到天津市就业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手续,首先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社保缴费凭证;在天津市就业后,参保人员可直接或者通过工作单位向该市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安定保险网

天津市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社保缴费凭证等材料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至此,整个关系转移的手续就全部完成了。

据了解,对于参保人员而言,无论是由外地转入天津市,还是由天津市转出,都需要提出申请并出示社保缴费凭证。因此,需要提醒参保人员的是,在决定离开城市时,务必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社保缴费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社保缴费凭证

保险凭证是什么?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证明

法律分析: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是指企业是依法参加了工伤和人身意外保险的证明,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也可以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登记资料作为证明;参加人身意外险的证明提交商业保险合同证明。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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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证明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因工伤发生的残疾、伤残、死亡、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等,均可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残疾赔偿:当被保险人因工伤导致残疾时,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残疾鉴定标准》,申请残疾赔偿金。

伤残赔偿:当被保险人因工伤导致伤残时,可以根据《工伤保险伤残鉴定标准》,申请伤残赔偿金。

死亡赔偿:当被保险人因工伤导致死亡时,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死亡赔偿标准》,申请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用赔偿:当被保险人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可以申请医疗费用赔偿。

护理费用赔偿:当被保险人因工伤发生的护理费用,在保险期间内可以申请护理费用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分为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工伤津贴赔偿和工伤残疾赔偿三类。

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包括工伤治疗费用、药品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和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赔偿主要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津贴、职工伤残等级津贴、交通补贴、家庭护理津贴等。工伤残疾赔偿分为一次性赔偿和抚恤金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赔偿以及抚恤金应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此外,《工伤保险赔偿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赔偿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工伤证明,并经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工伤保险会计分录

答:只要是社保范围内的都要计提,若为商业保险(特殊行业除外)则不用计提,直接计入费用中,因为商业保险是不能税前抵扣的.

分录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动保险费-工伤保险

缴纳:借:应付职工薪酬-劳动保险费 --工伤保险

贷:银行存款

因工伤保险只是公司承担即可,故个人不用承担,所以没有必要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怎么扣除?

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比例税前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政府以政策指导和政策优惠为导向,用工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以资金积累和运作增值为主要特征,以提高出资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因此,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调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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