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4 02:37:41 | 安定保险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规定,菏泽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菏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个月。
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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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7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为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本人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本人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注意,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实施措施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职工或者本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权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因工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工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收入固定、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建设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其他用途。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初始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缴纳和发生情况,在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对建筑、餐饮、商业、贸易等难以按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合该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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