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8 12:34:56 | 安定保险网
西安职工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地址及电话
市级: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建工路28A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三楼大厅
电话:82284381(工伤事故申告)、82284309、82284677
区县:
1、新城区
地址:新城区韩森路145号(长乐新城)新城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楼
电话:87401990
2、碑林区
地址:碑林区东大街8号碑林区市民中心3楼
电话:89625980
3、莲湖区
地址:莲湖区桃园路街道大土门20号(开远半岛7号楼内)莲湖区市民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84265480
4、雁塔区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南段与双桥一巷十字西南角雁塔区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81160035
5、灞桥区
地址:灞桥区长乐东路69号灞桥区市民中心
电话:83323026
6、未央区
地址:太华北路延伸线团结四社(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楼)
电话:81711129
7、阎良区
地址:阎良区政务中心三楼大厅(凤凰北路与凤凰东路交叉东北角)
电话:86868910、86860885
8、临潼区
地址:人民北路5号人力资源市场
电话:83812544
9、长安区
地址:长兴北路280号社保大厦1楼(绿园十字西北角)
电话:85651993
10、高陵区
地址:高陵区南环西路269号
电话:86910302
11、鄠邑区
地址:鄠邑区西大街6号,鄠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科
电话:84882187
12、蓝田县
地址:蓝田县长坪路中段蓝田县就业服务局工伤失业保险科
电话:82730919
13、周至县
地址:周至县太白北路万联锦绣广场西南150米政务大厅新址1号楼一楼
电话:87117092
14、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政务大厅1层
电话:88333626
15、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明光路166号凯瑞F座政务大厅
电话:89298690
16、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航拓路汇航广场B座2楼社保中心
电话:81576162
17、西安国际港务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101号综合服务大厅2楼
电话:参保:83620285,待遇:83620289
18、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泾大道沣安路创新大厦14楼
电话:33585539
19、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地址:碑林区建设东路一号
电话:82321213
工伤保险归人社局管。
工伤保险是由人社局负责管理和监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旨在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等保障。与此不同的是,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由医保局负责管理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等福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也属于人社局的管理范围之内。因此,根据目前的了解,工伤保险归人社局管辖,而不归医保局管辖。
工伤赔偿标准包括:
1.需要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因工伤伤残的,还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俗称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等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并且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一般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收到裁决书15天内可以起诉到法院。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八)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安定保险网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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