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8 05:51:22 | 安定保险网
法律分析:工伤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5、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待遇发放途径为对私的以及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待遇享受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申领工伤伙食补助费的,需提交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广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8、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 需要办理不缴费人员增员的,还需提供《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若工伤职工所属单位为分包方,则增减员表需同时加盖总包及分包公司公章)
9、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一、先了解赔偿标准:广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9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8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8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70%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60%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安定保险网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办理材料:广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所需材料一览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5、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待遇发放途径为对私的以及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待遇享受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申领工伤伙食补助费的,需提交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广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8、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需要办理不缴费人员增员的,还需提供《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若工伤职工所属单位为分包方,则增减员表需同时加盖总包及分包公司公章);
9、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
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二进行待遇申领,即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休的,需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工亡、失踪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亡待遇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如以下任一材料: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注明火化时间的火化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注明注销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4、失踪待遇还需提供失踪证明,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等;
5、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工亡职工亲属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亡待遇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如以下任一材料: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注明火化时间的火化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注明注销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4、供养关系相关证明。如以下任一材料: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系证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亲子鉴定证明等;
5、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须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并注明被供养人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广州市劳鉴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被供养人非本市户籍的,应同时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提供享受待遇情况证明。
7、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五、办理时限及费用
1、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内办妥;
2、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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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 广州 工伤保险赔偿 流程如下: 1、【
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 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工伤鉴定 】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
病历
)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 伤残 证》。 4、【 工伤待遇 】按照 伤残等级 到当地
社会保险
机构领取相应的 工伤保险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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