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8 20:08:36 | 安定保险网
可以根据 工伤保险 待遇审核制度的内容解答如下:1、 工伤 中体现的费用主要是由 社保 基金和单位共同支付。《 社会保险法 》中有具体规定。 一般在递交审核申请后,60天内下发。 2、社保基金支付 工伤待遇 审核需要递交有:工伤及 职业病 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劳动能力鉴定 书一份或医疗终结鉴定表一份;医疗发票、住院总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复印件;转入账户; 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 3、单位支付的 工资 按月支付,如有 伤残 者,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时协商支付。 4、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 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 ; (二)五级、 六级伤残 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发生工伤的职工及其家属享受的一系列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待遇。本文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来解读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受益人、申请程序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程序、受益人、补偿标准等。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首先需要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并提交有关资料。
2、申请人需要提供有关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伤情的诊断证明,以及受伤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3、申请人需要提供有关受伤工人的就业证明、工资证明、单位给予的补偿证明等。
4、劳动保障部门会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待遇的受益人
1、受伤工人本人:受伤工人本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住院报销、医疗补助、残疾补助、生活补助等。
2、受伤工人家属:受伤工人家属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抚恤金、丧葬补助等。
本文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申请程序和受益人三个方面,阐述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以及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受伤工人本人和家属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申请者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并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受伤工人和家属应当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并及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工伤保险会计分录
答:只要是社保范围内的都要计提,若为商业保险(特殊行业除外)则不用计提,直接计入费用中,因为商业保险是不能税前抵扣的.
分录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动保险费-工伤保险
缴纳:借:应付职工薪酬-劳动保险费 --工伤保险
贷:银行存款
因工伤保险只是公司承担即可,故个人不用承担,所以没有必要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怎么扣除?安定保险网
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比例税前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政府以政策指导和政策优惠为导向,用工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以资金积累和运作增值为主要特征,以提高出资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因此,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调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然而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的待遇差额是否该由用人单位补足?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吧!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一
案情
2012年陈某某至徐州市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按照低于其实际工资的标准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3年2月,陈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认定为工伤,等级为九级伤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775元。此后,双方就差额部分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对申请人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21123元的主张未予支持。陈某某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产生的工伤待遇差额部分,劳动者能否要求其补足?
分歧
原告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应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总额。本案中,因用人单位故意少报工资基数的行为造成其工伤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被告公司方面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4号)第三条之规定:“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观点:根据《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应通过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权利救济。
一审法院观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孙色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因缴费基数等发生争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故原告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主张,本院不予理涉。
律师观点
这是笔者实际经办的案例。对此类案件,实务中很多地方法院往往持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观点。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做法即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产生的工伤待遇差额部分,劳动者究竟能否要求其补足?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的该项主张应予支持。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角度分析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3款之规定,均将此类案件列入法院审理的范围。即便最高院已出台的四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也未予以明确排除。其次,从上述规定亦可知劳动者维权的方式是既可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也可通过诉讼方式处理,而非仅限于前者。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同理,由于用人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费所产生的差额部分,自然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已非单纯社保缴费基数的争议。
3.即便用人单位补缴了工伤费用,实务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不会为用人单位的过错买单,即不会按照补缴后的基数为标准为重新核定工伤待遇。劳动者发生工伤,本身已很不幸,而这种司法审判中的踢皮球做法,只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难得到保障,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4.根据人社部2013年9月26日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相关申报事项发生变动的,应申报变动情况。故,用人单位在初次申报后,应及时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变动情况据实申报。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能尽到上述法定义务,致使原告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理应承担差额填补责任。
二、从实务中的判例角度分析
为此,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据《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刊载的案例来看,已出现了不少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伤待遇差额的判例。
三、从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性角度分析
引导社会价值取向是司法审判的一项重要功能。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行为既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又构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这种司法实务中的踢皮球做法,无疑会使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违法行为更加有恃无恐。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原告的实际劳动报酬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原告未能足额享受工伤待遇,对其差额部分,理应由被告承担补足责任。
此外,从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等形式予以明确,以终结此种情形下各地法院判决不一的混乱不堪状况。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二
刘某于2011年8月25日入职A公司,任设计总监一职,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每月23000元。2014年5月13日,刘某因工受伤,2014年7月28日,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0月7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深圳市社保局从社保基金中支付了刘某的工伤待遇,但是,由于A公司一直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刘某购买社保,而没有按照刘某的实际工资购买。社保基金中心最后按照刘某社保的缴费标准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导致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差额1177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有1046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有26170元。因此,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承担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248615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最终裁决A公司向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人民币248615元。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律师点评
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减少支出,不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往往选择以当地最低标准为员工购买社保,这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以低于本人实际工资购买社保,导致最终出现差额,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保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未不以劳动者签署自愿不购买社保或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购买社保的声明而免责,因为这类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须按照工伤赔付待遇向劳动者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但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的,工伤赔偿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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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制度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发生工伤的职工及其家属享受的一系列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待遇。本文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来解读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一、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受益人、申请程序等。2、《中
骆某英工伤案案情分析骆某英工伤案案情分析骆某英工伤案案情简介骆某英2012年2月进入石狮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机台操作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为计件工资。2012年2月22日10时左右,骆某英在石狮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操作机台时,不慎右手被压伤,造成右手毁损伤。由于骆某英刚进公司工作不久,没有厂牌,也没有发放过工资,双方也没有劳动合同,连认识的工友也没有。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然而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的待遇差额是否该由用人单位补足?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吧!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一案情2012年陈某某至徐州市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按照低于其实际工资的标准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3年2月
合肥工伤赔偿标准关于合肥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然而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的待遇差额是否该由用人单位补足?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吧!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一案情2012年陈某某至徐州市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按照低于其实际工资的标准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3年2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说法,正确的是()。【答案】:D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
2021武汉市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在工伤职工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7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5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25元/月。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210元
工伤待遇申请表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需要填写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致残鉴定表编号和本人工资收入等基本信息。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的,在劳动者因工受伤阶段由工伤保险给予一定的工伤补偿,期间单位应当按时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工伤医疗待遇:一是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2、停工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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