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7 09:06:43 | 安定保险网
医保跨省转移流程如下:
1、参保人到医保缴纳地的社保网点申请转出,社保网点会开具医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2、参保人到新参保地的社保网点提交缴费凭证等材料,然后申请转入;
3、新参保地社保网点会和原参保地的社保网点进行联系,然后办理后续手续,一般15个工作日内可以办完。
详细步骤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填个表格)。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打印出全国统一格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同时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个人账户总额和12%的统筹基金)。
4.将所有手续交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承办,并借助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制实施并组织管理。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由雇主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雇员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指劳动者患病时,社会保险机构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或报销,使劳动者恢复健康和劳动能力,尽快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社会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政府承办,政府会借助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强制实行以及进行组织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完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政策。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的顶层设计,统筹考虑各类跨省异地就医人员需求,逐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当前重点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住院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探索将其他长期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离开参保统筹地区长期跨省异地居住,并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可自愿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由居住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其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在居住地实行直接结算。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居住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不按照转外就医支付比例执行。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安定保险网
医保可以跨省转。跨省医保转移手续如下:
1、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就业前,参保单位或人员携带到转出地办理终止医保参保手续;
2、转出地出具异地参保凭证,并办理转出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医保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4、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参保人参保手续,以及完成个人账户金额划转;
6、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申请跨省医保转移需要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及原件;
2、户口本:户口本复印件及原件;
3、社保卡:原省医保卡(如有)复印件及原件;
4、就业或居住证明: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居住证明等;
5、转移证明:原省医保机构出具的转移证明,证明您已在原省注销医保;
6、转移申请表:目标省医保机构可能要求您填写转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7、其他相关材料:根据目标省医保机构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个人照片、健康体检报告等。
综上所述,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行统一规范、跨省通办。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医保跨省转移异地办理方法如下:
1、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就业前,参保单位或人员携带到转出地办理终止医保参保手续,手续办理完成后,携带《社保凭证》和个人身份证到新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保转入即转保。
2、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就业后,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证件、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相关证明、医保卡、社保卡以及委托书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跨省医保卡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本或居住证明:需要提供户口本或者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在该省内居住或者工作;
3、原医保卡或停保证明:如申请人已经有医保卡,需要提供原医保卡和复印件;如申请人之前在该省没有参加过医保,需要提供停保证明;
4、迁移证明:如果申请人之前在其他省份参加过医保,需要提供迁移证明,证明申请人已经在原省份参加过医保。
综上所述,不同省份的医保政策和报销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跨省就医时需要提前了解当地的医保政策和要求,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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