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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办事指南
编稿时间:2015-07-0115:40:00来源:作者:
业务名称: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
4、《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服务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险通字[2005]37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医险函[2008]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申报工伤医疗费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门诊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住院)》、《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门诊)》、《工伤或待定工伤职工就诊介绍信》;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医院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拨付单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监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协议机构及时提供发票和账户资料。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非协议机构就诊工伤医疗费用(因工受伤就近就急在非协议机构就诊的工伤医疗费用)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服务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险通字[2005]37号)安定保险网
4、《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17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医险函[2008]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非协议机构就诊工伤医疗费时,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医疗费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原件,工伤职工住院的提供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及住院明细总清单,门诊的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监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伤残待遇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亡伤残待遇服务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险通字[2005]36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医险函[2008]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伤残待遇时,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职业病,还应提供职业病诊断书(看原件存复印件)。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监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
业务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2号)
4、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医险函[2011]4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须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申报汇总表》,申报交通食宿费须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申报汇总表》、《交通食宿费申报单》,原始票据附交通食宿费申报单背面。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监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表。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工亡待遇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亡伤残待遇服务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险通字[2005]36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医险函[2008]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工亡待遇时,提供工亡职工证明材料,包括《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工亡职工社会关系证明表》、《湖南省工伤认定备案表》复印件、《湖南省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亡职工及供养亲属公示表》的照片、工亡职工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和户口销除证明;供养亲属证明材料包括《供养亲属申请表》、供养亲属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无生活来源证明(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户口所在县(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供养亲属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监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工伤康复(含工伤康复早期介入与社区康复管理服务)、辅助器具配置联网结算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
4、《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7]122号)
5、《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31号)
6、《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管理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5号)
7、《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湖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6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协议机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门诊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医院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监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协议机构及时提供发票和账户资料。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老工伤管理服务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号)
2、《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号12号)
3、《关于因工负伤人员待遇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18号)
4、《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预留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3号)
5、《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整理老工伤有关资料,如所有工伤人员的姓名、性别、本人工资、受伤时间、受伤部位、临床诊断、工伤认定时间及部门等相关工伤信息,并填写《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情况公示表》。
2、初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对《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情况公示表》内容和工伤证明材料等进行初审;
3、公示:《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情况公示表》经单位确认或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后在单位广告栏处公示;
4、资格确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情况公示表》及老工伤人员的工伤证明材料等,对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资格确认;
5、协议签定:通过协议进一步明确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参保缴费:破产改制单位由财政预留相关费用;参保单位一次性趸缴或适当提高缴费费率按月缴纳有关费用;
7、待遇享受:待遇从相关费用到帐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具体待遇按湘劳社政字[2007]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认定流程
1.工伤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案,特殊情形1个工作日内报案,由工伤认定机构备案,录入信息系统,并上报给事故调查部门;
2.申请人或单位带齐全部材料上交到工商调查部门并审查;
3.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受理,由事故调查部门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意见;
4.经工伤认定部门审核后,得出认定(不认定)结论,20个工作日内,事故调查部门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认定地点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楼政务公开大厅45、46号窗口
地点: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夏季早上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早上8:00—12:00,下午2:30—5:30)
电话:工伤保险处(0731-84426844)
乘车路线:乘112路、6路、317路、117路等到韭菜园站;或乘159路、102路、9路、150路等到芙蓉广场站。
认定时限及费用
认定时限: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之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认定费用:免费
机构名称:工伤保险处(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机构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
邮 编: 410011
电 话:0731-84907927
传 真:0731-84907960
扩展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职责:
1、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
3、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
4、拟订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
5、指导与监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6、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一)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
1、除涉及精神病学鉴定之外的劳动能力鉴定每项200元;
2、涉及精神病学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每项300元。
(二)申请人对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收费标准在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会收费标准上增加100元。
参考资料来源:
长沙人社局-工伤保险处(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参考资料来源:
湘西州物价局-湘西州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山西工伤保险科电话下面是具体规定你根据自己的工资及相关自己计算以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无锡工伤鉴定在哪里法律分析:无锡工伤鉴定在无锡市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伤险在哪儿缴纳工伤险在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缴纳。工伤险j缴纳流程具体如下:1、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2、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3、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
深圳工伤鉴定去哪里鉴定?首先你要确定理赔的对象是谁?工伤保险需要去所在地区的社保中心进行工伤认定,然后提交工伤等级鉴定申请,申请通过之后,再去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商业保险,选择深圳当地有资质的鉴定所,用工伤标准进行鉴定,会出具正规的鉴定报告。请问:深圳社保,怎么报工伤?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社会保险 >
2021年青海社保缴费标准,工伤保险,怎样计算2021年青海社保缴费标准:1、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3;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3、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个人不缴;4、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个人不缴。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法律主观: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
工伤伤残等级1-4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
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长沙市的工伤赔偿标准为: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标准的,从医疗费用中列支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的计算标准:受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的费用,符合条件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伙食补助、交通、食宿标准:职工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受伤职工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批准后。每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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