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9 16:34:51 | 安定保险网
2013年3月1日。根据查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信息得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7个月和11个月计发,六级伤残职工分别按24个月和10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30%。
第二十九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和8个月计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信息可以咨询12333当地社保局。安定保险网
职工因工致残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各个等级的标准不同.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1.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3.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4.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3.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4.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等级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第八条、自治区、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的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病假工资待遇。
第十条、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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