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9 10:14:47 | 安定保险网
厦门社保中心人工电话是12333。
用户拨打12333人工服务的流程:
1、用户拨入12333。
2、系统提示:您好!这里是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咨询服务中心。
3、系统提示:社会保险请按1;劳动关系与仲裁请按2;就业与技能培训请按3;社会保障卡电话挂失请按4;查询个人医疗账户请按5;人工服务请按0。
4、选择0人工服务,接入工服务台。
扩展资料
厦门市社保中心的工作职责:
1、综合管理企业劳动工资工作;制定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及行业工资收入调节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不断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测算并发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及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2、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的规则;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服务流程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关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咨询、邮寄、网办、自助等不见面办理的事项:
厦门市、区社会保险中心业务咨询、邮寄办理电话及相关信息
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网上可申报事项清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申领企业离退休(遗属)人员死亡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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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369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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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369
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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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369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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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369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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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343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随军配偶部队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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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343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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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343
补缴2004年5月前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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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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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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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
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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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549
停工留薪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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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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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等级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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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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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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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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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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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定点机构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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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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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34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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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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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647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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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补换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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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新增-首次参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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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新增-首次参保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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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新增-首次参保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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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316
社会保障卡交易密码设立、变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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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316
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及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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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316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本市女性失业人员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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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319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的继承人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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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319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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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319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外地户口失业人员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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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 户口迁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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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 户口迁入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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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申领提升职业技能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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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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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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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5369051
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全流程网办事项清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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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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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随军配偶部队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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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343
社保卡新增-首次参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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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316
社保卡新增-首次参保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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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新增-首次参保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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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补换卡安定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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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交易密码设立、变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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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及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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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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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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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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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外地户口失业人员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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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本市女性失业人员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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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的继承人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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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申领提升职业技能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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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正常退休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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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申领企业离退休(遗属)人员死亡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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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手机可办理事项清单
社保卡补换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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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人社个人服务”微信
“I厦门”微信、“I厦门”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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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新增-首次参保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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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交易密码设立、变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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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及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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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人社个人服务”微信、“厦门人社”APP、“I厦门”微信、“I厦门”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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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申领提升职业技能补贴
办理方式
“厦门人社个人服务”微信、“I厦门”微信、“I厦门”APP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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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自助机可办理事项清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自助机名称
厦门人社自助终端、e政务自助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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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2—12333、0592-7703343
社保卡补换卡
●社保卡更换补卡申请
●社保卡挂失/解挂
●电子社保卡申领
自助机名称
社保卡制卡机
联系电话
0592—12333、0592-7703316
社会保障卡交易密码设立、变更办理
自助机名称
厦门人社自助终端、e政务自助终端
联系电话
0592—12333、0592-7703316
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及政策咨询
●养老金收入证明打印
●个人参保缴费情况证明打印
●在厦无参保证明打印
●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打印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确认表打印
●社保个人基本信息查询
●社保缴费信息查询
●养老金待遇信息查询
●工伤待遇信息查询
●失业待遇信息查询
●社保关系信息(转移、继承、退保)查询
●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查询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查询
●社保书面证明验明真伪
自助机名称
厦门人社自助终端、e政务自助终端
联系电话
0592—12333、0592-7703316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自助机名称
厦门人社自助终端、e政务自助终端
联系电话
0592—12333、0592-7703319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 外地户口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自助机名称
厦门人社自助终端、e政务自助终端
联系电话
0592—12333、0592-7703319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申领提升职业技能补贴
自助机名称
厦门人社自助终端、e政务自助终端
联系电话
0592—12333、0592-7703319
厦门补充工伤保险由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投保,职工无需自己办理(前提是职工已参加厦门市工伤保险)。
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扩大商业保险在工伤保险领域的服务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厦门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
已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用人单位及其项目职工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补缴参保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保险人为商业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为受益人。
第三条补充工伤保险由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保商业保险公司。
第四条补充工伤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订立合同,保险期5年。
保险人应当充分利用专业优势,根据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提供补充工伤保险服务和其他工伤保险服务。
因招标、合同终止等原因导致保险人变更或者年度投保连续性中断的,不影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承接的保险人对承接前的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第五条补充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投,根据待遇赔付项目标准预算投保保费,经投保人公开招标后,按照招标结果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
补充工伤保险保费按月缴交。投保人按参保职工人数每月向保险人缴交当月补充工伤保险保费;属建设工程项目的,按当月建设工程项目征缴额折算参保人数缴交。
第六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保险期内,按以下规定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一)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增加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万元。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增加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三)补助用人单位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50%。
补充工伤保险赔付待遇项目和标准可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具体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待遇项目和标准调整后,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投保保费作相应增减。
第七条补充工伤保险的运营应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人保险期间的盈利或亏损实行限高保底。盈利超过4%的部分,应当返还工伤保险基金;亏损超过4%的部分,由投保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补偿。
第八条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制定办事指南和经办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投保人公开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对投保人、保险人履行补充工伤保险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如保险人无正当合法理由拒绝赔付,且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投保人解除合同。
第十条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发生补充工伤保险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024-02-03 21:31:54
2024-02-18 07:04:07
2024-02-10 18:55:05
2024-02-10 11:52:13
2024-02-08 04:53:25
2024-02-10 19: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