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30 19:47:01 | 安定保险网
建筑工伤保险新政
建筑工伤保险新政: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享“五大新政”,为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者安全撑起“保护伞”。
建筑施工企业可提前“预缴”工伤保险、遭受事故伤害人员的补登时间可延长、提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标准、规范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和参保建筑工程延期手续保留等,针对建筑行业人员流动性强、用工形式灵活、周期短等特点,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五大新政”,为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者安全撑起“保护伞”。2015年,全市建筑施工项目参保553家,参保人数4.73万人,征缴工伤保险费3810.94万元。
近年来,我市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保障民生、维护民权为宗旨,率先全面启动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统筹推进“五大新政”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可提前“预缴”。经住建行政部门批准,允许提前施工的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凭允许前期施工批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以前期施工批复中初步确定的工程总造价按规定的比例预缴工伤保险费,缴费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暂不开具参保证明。预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保险基金暂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待补交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证明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延长遭受事故伤害人员的补登时间。为了更好地贯彻人员“动态实名制”原则,现将遭受事故伤害未进行实名管理人员的补登时间由3日改为10个工作日,建筑施工企业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证明工伤事故和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办理。三是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发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四是提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标准。我市建筑项目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涉及“本人工资”的,由原来的按受伤时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调整为参照受伤时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五是参保建筑工程延期关系保留。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未按期完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合同工期到期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参保工程项目实际竣工后,参保期内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需要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留工伤保险关系手续,保留工伤保险关系期间不需另行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定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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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同舟计划” 出台实施“以情聚才十条” 一系列惠及民生的就业社保等政策发布
昨日召开的.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一系列惠及民生就业、社保等工作计划同时发布。为了让广大读者一睹为快,记者对今年下一步的工作进行归纳整理。
市第十五届创业就业博览会将举办
2017年,我市将完善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突出抓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举办市第十五届创业就业博览会,持续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氛围。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今年将制定《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今年,我市将不断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启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研究、稳慎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实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深入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人才工作要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
今年,我市将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将人才工作纳入对各地区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促进用人主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出台实施“以情聚才十条”,依托自贸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开放平台,建立“一业一策”、“一企一策”、“一人一策”的工作机制,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本地高层次人才薪酬激励、柔性引才工作机制、促进技能人才快速成长等政策研究。深入实施《完善人才公共服务释放人才政策红利的实施意见》,科学编制并发布2017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发挥“人才服务进百企”、“人才大篷车”、“人才咖啡”等服务品牌的作用,打造全链条一体化人才服务体系。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做好各级外国专家“友谊奖”选拔表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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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新的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中,针对当前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几大亮点政策措施:
1、按建筑项目参保,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对固定职工,企业要按用人单位方式为其参保,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流动职工包括农民工,要按照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2、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不缴纳工伤保险,项目将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明确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作为计缴基数。
3、考勤记录等信息,可证明劳动关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情形,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等证据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4、发包单位违法分转包,将担工伤赔偿责任:将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切实维护实践中常见的“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以社会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待遇基数: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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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工伤保险的缴纳比例一般为1%;但是,也有的企业缴纳0.5%和2.0%等。
1.新建项目(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合同总造价(税前)×0.08%。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追加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减少工程造价的,由社保经办机构退回工伤保险费差额。
3.在建项目(适用于在建项目但尚未竣工的项目):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建筑工伤保险赔付比例:
1、建筑单位工伤保险基准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
2、建筑单位是工伤保险八大行业中的第六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可以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注意事项是?
1.从缴费主体上,工伤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该项费用。这一点与养老保险不同,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和职工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这是因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是在劳动过程和与劳动有关的事项中产生的。
2.从征收的额度上,工伤保险费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作为征收依据。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从管理上,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和管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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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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