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7 07:02:37 | 安定保险网
1、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追偿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保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安定保险网
本条的追偿范围,只限于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追偿权,仅是指由保险基金代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是指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由保险基金代为支付的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 赔偿后,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要看实际情况,比如 医疗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而且劳动者依法也无法向第三人主张的部分,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侵权的第三人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 根据目前实务中来看: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后,在既享有 工伤保险赔偿 请求权,也享有因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用人单位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支付相应 工伤赔偿项目 之后,对于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中重复赔偿的项目,如果劳动者尚未向第三人索赔且用人单位已经实际支付的,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对两种赔偿中的兼得赔偿项目、专属赔偿项目,用人单位不享有追偿权。
法律主观:
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按照这一立法精神,《规定》第八条明确了以下三种处理方式:1.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此外,《规定》还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应当简捷、方便”的要求,《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据该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如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无需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从而加快了工伤认定法律程序,对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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