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9 04:39:14 | 安定保险网
【2017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总结1】
为着力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进一步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知法守法和权益意识,全力推进建筑业及危化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6月23日,威远县人社局、社保局会同住建局、安监局和总工会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开展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为主题的2017年工伤保险政策的集中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广大群众认真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开展使用智能手机扫描“中国工伤保险”、“威远人社”、“威远社保”微信公众号送工伤预防知识扑克牌活动,并就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内容现场为群众答疑释惑。建业集团、路桥公司、港华燃气等企业职工到现场参加宣传活动。
全县20个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同步开展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LED滚动播放等多种形式宣传工伤保险。全县集中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300人次。此次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将2017年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活动推向高潮。
【2017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总结2】
近日,滨州市人社局与滨城区同步联动,在职业学院建筑工地举办建筑企业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同舟计划”政策宣传咨询活动。
市区两级工伤保险工作人员现场向工地工人讲解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知识和政策,接受了工人的咨询,为工人们发放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知识手册和印有“工伤保险保平安”字样的宣传T恤,受到了工人们的热烈欢迎。
本次活动为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宣传行动,举办方精心准备了涉及《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方面的宣传材料。在活动现场,宣传人员向前来咨询的群众分发工伤保险宣传资料,讲解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政策,耐心细致解答群众提问,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通过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多举措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大大提高了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维权意识,有效维护了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2017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总结3】
7月2日,市人社局举办了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宣传培训活动,全局各科室、股办及二级单位共计120余人参加专题学习。专题学习结合法律条款和现实案例,详细解读了《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系统阐述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供的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等。
通过此次培训,各单位相关人员对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有了更深的了解,对工伤认定程序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对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有了更准确的理解,为更好地保护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人社局领导在专题学习后要求全局工作人员一要勤于学习,特别是加强对近两年的新法新规学习,学用结合,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二要精研业务,在工作中强化法制意见、程序意识与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2017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活动总结4】
6月20日,为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建筑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根据人社部、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7年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人社局联合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到德建集团堤岭片区棚户区改造施工现场开展建筑企业参保集中宣传日活动。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桑青参加活动,并与项目负责人开展座谈,共同观看“漫话《工伤保险条例》动漫宣传片”,详细了解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并与两区人社局工作人员为建筑施工人员、企业员工、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条例》新视听普法读本,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手册以及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宣传资料,耐心细致进行现场咨询和政策解答。
此次全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日活动,共设立宣传咨询台11个,悬挂宣传条幅30条,制作展板35块,发放宣传材料3000多份,现场接受咨询1000余人次。通过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宣传普及了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增强了用人单位参保的自觉性,提高了建筑业职工自身的维权和参保意识,为全面推动工伤保险扩面,取得了显著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
《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标语
1、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参加工伤保险 保障农民工权益。
3、参加工伤保险 抵御工伤风险。
4、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享受工伤保险是职工的`基本权利。
5、工伤保险保万家安康。
6、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劳动安全网。
7、工伤保险是广大职工的职业安全网。
8、工伤保险为职工支起劳动安全网。
9、工伤保险与您风雨同舟。
10、工伤保险职工的安全之选。
11、工伤事故不幸,工伤保险有情。
12、关注职业病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13、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14、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15、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工伤待遇水平。
16、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推进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17、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18、规范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19、积极推动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20、积极推进工伤康复,创造伤残职工新生活。
21、加强工伤预防,促进安全生产。
22、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3、扩大工伤范围,简化认定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安定保险网
24、劳动者是家庭的支柱,工伤保险助您抵御风险。
25、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健康为重。
26、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2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
28、预防职业病,从我做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县(市、区)参加工伤保险。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工伤保险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第五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工作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第六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加强工伤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第七条 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省、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属行业费率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十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市(州)和省直行业(企业)按上年度缴费收入决算的10%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全省统一调剂使用。市(州)和省直行业(企业)基金出现缺口时,可申请省级调剂。第十二条 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制度。按照当年上解省级调剂金的10%提取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总额控制在基金累计结余的10%以内。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以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裁定为依据,确定劳动关系。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职工伤亡事件,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或者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职工工伤事故快报,事故快报应当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报送,特殊情况可以电话报送,但应在3日内补发电子邮件或者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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