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9 11:53:12 | 安定保险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后的基本生活和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进行抚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中方职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患职业病或因发生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
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学徒工、见习人员和农民轮换工,但不包括民工。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具体业务。第五条 工伤保险应与企业安全生产相结合,与工伤康复工作相结合。工伤保险待遇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二章 工伤保险的范围第六条 职工因下列情况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从事本职工作,或从事领导、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的;
(二)经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实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领导指定但从事对企业有利的工作的;
(四)从事抢险救灾或其他有利于社会和人民利益的工作的;
(五)在生产工作环境中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的;
(六)在企业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时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
(七)按正常路线上下班、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期间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或患急病死亡的;
(八)因工、因战致残后旧伤复发的;
(九)在执行本企业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时因病猝然死亡的;
(十)在指定医院就医发生医疗事故,经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
(十一)其他经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因工作、生产导致伤亡的。第七条 职工因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不享受工伤待遇:
(一)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二)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及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等本人故意的行为;
(三)本人违法犯罪行为。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含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输血费等)、挂号费、就医路费和住宿费的分担办法为: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死亡,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社会保险机构负担80%,企业负担20%;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社会保险机构负担70%,企业负担30%;超过10000元的部分,社会保险机构负担60%,企业负担40%。未达伤残等级标准的,由企业负担;
(二)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企业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需赴外地就医的,经医院或企业同意,受伤职工和陪同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企业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职工工伤医疗期最长为十八个月,医疗期间由企业按照职工负伤时的工资、工资性补贴和其他各种补贴的标准金额支付给职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未确定伤残等级前,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职工工伤后,其工资、工资性补贴和其他各种补贴的标准已提高的,企业或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提高后的标准支付给职工。确需延长医疗期的,必须经医院同意。延长医疗期间的各项费用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工伤职工的工资。工资性补贴和其他各种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但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标准一级至四级的除外;
(四)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解聘、辞退处理。第九条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卫生部、总工会颁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致残鉴定标准》)和自治区有关企业职工劳动鉴定的规定,对负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出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发给《因工伤残证明书》,并按下列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一)确定伤残等级后,工伤职工每年可到医院检查一次康复情况或伤残程度变化情况,确定伤残等级变更,所需费用按照第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对伤残等级提高的,从确定伤残等级提高之月起,享受相应等级的伤残待遇;
(二)职工因工致残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其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残废补偿金。一次性残废补偿金,以上一年度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的平均每人每月的工资数额)为计发基数,计发标准为:一级发给二十四个月,二级发给二十二个月,三级发给二十个月,四级发给十八个月,五级发给十六个月,六级发给十四个月,七级发给十二个月,八级发给十个月,九级发给八个月,十级发给六个月;
(三)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其伤残等级,再按照其负伤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数的如下比例按月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至死亡为止:一级发90%,二级发85%,三级发80%,四级发75%。其定期伤残抚恤金计发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数的,按照本市、县企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数计算;
(四)职工因工致残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致残鉴定标准》确定其护理依赖等级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护理补助费。护理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必须安装假肢、镶牙、补眼、配置轮椅、拐杖等功能补偿器具的,费用由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各负担50%。功能补偿器具应限于辅助生产劳动及日常生活之必需,并采用国内普及型产品,确需使用境外产品的,必须经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批准;
(六)职工因工致残旧伤复发时,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不申请的,可由职工或其亲属及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功能补偿器具需要维修或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维修或更换。旧伤复发的医疗费、挂号费、就医路费、就医住宿费和器具维修、更换费用,工伤职工是在职职工的,由企业负担30%,社会保险机构负担70%;工伤职工是离退休人员或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找到工作的待业人员的,全部由社会保险机构负担;
(七)对因工致残尚能工作职工,企业应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对确实无法安排工作且伤残等级属于五级、六级的职工,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解聘、辞退处理,可实行离岗退养,由企业每月按职工负伤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发给残废金,至恢复劳动能力为止,作为在职职工统计,并按其原工资继续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其符合离退休条件办理离退休手续为止,离退休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退休待遇,企业破产或停办时应将职工残废金转给社会保险机构代发。
1.网上查询
登陆到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官网,在导航栏上找到网上办事栏目,点击进入以后在快速查询页面点击第一个社保申报与查询,点击进入可看到广西省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信息页面,通过输入身份证号码、登陆密码以及验证码等信息点击登记即可查看到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
2.电话查询
直接拨打广西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客服电话12333进行语音查询,通过输入社保卡号、身份证号码以及查询密码等信息以后,即可收听到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
3.短信查询
编辑短信发送到1062636903(广西移动、联通、大小灵通 1元/每条 ) ;定制:编辑短信BA,广西移动、联通、大灵通、小灵通用户均发送到1062636903(定制费用3元/月)。
4.柜台查询
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号直接到广西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本部进行柜台查询,地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出发前要注意查看一下广西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的业务办理时间,可以提前拨打0771-12333咨询一下
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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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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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究过失原则。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南宁工伤保险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去哪办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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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本部
地址:东悦巷6号
(二)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兴宁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兴宁管理部
地址:民主路14—8号工商银行2楼
(三)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西乡塘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西乡塘管理部
地址:科园东五路6号原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
(四)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市民中心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良庆管理部
地址: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2楼
(五)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江南管理部
地址:南宁市白沙大道138号新兴苑住宅小区内新兴苑会所2楼
(六)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青秀管理部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
(七)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邕宁管理部
地址:南宁市仙葫大道福兴路3号3楼
(八)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
地址:南宁市武华大道37号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区
办理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2、《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安定保险网
3、医疗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4、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
5、门诊类医疗机构需提供与当地医疗保障局或各市城区、开发区医疗保险中心签订的协议和批准文件,验原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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