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5 14:32:35 | 安定保险网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形式的企业,按照所有制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域划分,有城镇企业、乡镇企业、境外企业;按照企业的组织结构划分,有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在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工伤保险制度在国家之间不能互免。目前,通过多边或者双边协定,一些国家可以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问题进行互免,但工伤保险却不能互免,而是需要参加营业地所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这就意味着,来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需要参加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而到国外承包工程或者投资设厂的中国企业则需要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制度;二是在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时,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本条所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是指雇佣2至7名学徒或者帮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自然人。按照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原则,社会组织的各类人员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最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在近些年有了很大的发展。截止2002年年底,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2000多万家,从业人员超过4000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各地很不平衡,劳动用工制度也很不完善。虽然个体工商户中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但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出发,对这部分人群也需要予以保护。因此,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雇主为其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考虑到我国各地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力度、水平参差不齐,条例授权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如个体经济的发展状况、本地的财政实力、监管水平等,规定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如分几步走、什么时候全面推开;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基如何核定、费率为多少、如何征收等。
条例要求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考虑这些单位的工作伤害风险度相对较高,只有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雇主的风险,使工伤职工的权益最终能够得以保障。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工伤风险相对较小的单位,其工伤保险等制度的建立,条例在附则中另外做了规定。此外,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保,体现了工伤保险的严格雇主责任。实行雇主责任原则,是工人运动发展的结果。在19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发展,工伤事故频繁发生,以前在民事领域的过错责任原则已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一方面,工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资本家的经营风险过高。在工人阶级的艰苦努力和社会有识之士的极力倡导下,才慢慢引入雇主责任原则,强调资本家对工人人身伤害所承担的责任,同时,为了分散单个资本家的经营风险,开始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制度,这便是工伤保险制度雏形的由来。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一百多年来,雇主责任原则一直得到很好的遵循。在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发生以后,无论职工有无过错,都需由雇主通过其统筹形成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待遇支付的责任,工伤职工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条的规定,同样体现了雇主责任这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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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时给予生活保障。主要包括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等。这里,主要讲一讲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又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我下面讲的主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政府行为,全体劳动者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事务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无论在任何国家,养老保险都是依法规范并以社会保险形式所体现的一种政府行为,其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包括覆盖范围、制度模式、享受条件、待遇标准、基金筹集、管理体制等方面。
养老保险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得失来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互济性。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口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仅仅依靠家庭和企业或单位养老的传统格局已经难以维持。所以,必须由国家建立起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大数法则”在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统一调剂使用,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企业负担和分散风险。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互济。
三是普遍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所有劳动者,由于养老保险的范围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所以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世界上凡是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制度组织实施的。
二、养老保险的由来和发展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标志和成果,又是阶级斗争的结果。社会保险制度最早始于德国。在德国,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基本的生存权利,进行长期的斗争,斗争的内容就包括解决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残等问题。资产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采取了“鞭子加白糖”的政策,一方面对工人运动进行血腥镇压,另一方面认为“镇压不是唯一途径,还应改善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弊端”,以维护其长期统治地位,并于19世纪80年代,第一次以帝国议会法令的形式,制定并公布了疾病、工伤和养老三项社会保险法,成为社会保险的创始人,同时也标志着社会保险从此进入了国家立法的阶段。
进入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危机四起,生产下降,企业破产,银行倒闭,经济萧条,许多国家,比如奥地利、英国、瑞典、美国等相继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从时间上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6年—1966年,这十年为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阶段。其主要标志为:一是全面实施了《劳动保险条例》;二是普遍建立了企业保险机构;三是全面开展了企业保险业务。
第二阶段,1966年—1976年,这十年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破坏阶段。一是管理机构被取消,二是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被取消。给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后果。
第三阶段,1976年—1986年,这十年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恢复阶段。1976年,“文革“结束,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特别是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即国发(1978)104号文件,对工人的退休条件,待遇支付标准等做了详细规定,并一直执行到现在(25年)。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对于保障广大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阶段,1986年以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高阶段。针对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保险层次单一、权利和义务不统一、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新的改革思路:
一是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改“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
二是实行了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改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一方负担为多方负担。
三是改革了养老金计发办法。
四是建立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模式。
在不断改革和试点的基础上,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即国发(1997)26号文件,这个文件,标志着我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其内容很多,这里主要介绍以下内容:
1、统一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到20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要实行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开、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基本生活等原则,要把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
2、统一和规范费率
统一和规范费率是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文件规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xxxx;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xxxx,1998年起每2年提高一个百分点,2002年个人缴费为xxxx,2003年个人缴费微%,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xxxx,有条件的个人缴费提高速度还应适当加快。
3、个人帐户
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是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xxxx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4、实行新的退休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统一制度后,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执行原待遇标准,新参加工作的人员直接进入新
制度,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对于“中人”,即统一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一块过渡性养老金,即“中人”实行过渡办法。
三、我县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宁城县社会保险工作始于1987年,十几年来,养老保险由国有企业扩展到集体、私营、个体企业,险种由养老保险扩展到工伤、生育保险,各项事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把新办企业、第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扩面工作的主攻方向,从造成断保的源头抓起,在职工下岗、分流、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介入,扩大了养老保险覆盖面。截止目前,全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210xxxx,参保职工1686xxxx,实现了全覆盖。参保离退休人员464xxxx,参统率为10xxxx。
二是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步入了规范化的轨道。规范了职工工伤、生育的申报、审定、鉴定、待遇支付等一系列环节和手续,保证了政策的严肃性,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全县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企事业单位20xxxx,参统职工1404xxxx。
三是及时足额发放了离退休养老金。全部实行了社会化发放。本着“就近、安全、方便、快捷”的原则,在全县设立了4xxxx养老金发放点,为每人办理一个存折,离退休人员可以随时凭折领取。2002年,共发放离退休养老金251xxxx元,发放工伤保险金8xxxx元,发放生育保险金3xxxx元。安定保险网
四是退管服务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管理体制的同时,按照国务院“一外三化”的要求,积极筹建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为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管理服务社会化体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首先,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德国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呈现出紧密相连、相互适应的特点,从而有利于促进德国经济的快速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工业化开始发展,德国成为经济发展较快的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在德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问题随之严重化,德国政府适应工业化快速发展的需要,最早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20世纪20~30年代,德国社会经济从初步发展走向大危机带来的萧条和动荡,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从初步发展到陷于动荡进而转变为法西斯专制管理与发展同时并存的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社会经济经历一个从恢复和重建到快速发展的过程,德国社会保障政策也经历一个从恢复和重建到走向福利国家的趋势,进而出现社会保障制度既发展也改革的过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德国经济发展变化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适应,既有利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有利于德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道路呈现出明显的统一化。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道路是指一个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所选择的基本制度路径,尤其是指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是选择全国统一的制度,还是选择差别性的制度。任何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道路都有其重要作用和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道路并没有优劣之分,只有选择得是否合理亦即是否适合本国国情的差别。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道路呈现出明显的统一性。1911年的社会保险法典奠定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道路统一化的基础,1919年的魏玛宪法确立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统一化发展道路的法律基础,法西斯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强化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道路的统一化,战后德国社会保障政策则进一步推动着社会保障制度沿着统一化的发展道路前进。再次,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变化明显受到国家干预理论发展变化的影响,使得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体现出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阶段与国家干预理论的发展阶段基本吻合,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新历史学派提出多种强化国家干预的社会政策建议,主张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适应德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所导致的社会问题的发展变化,使得德国成为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西欧国家;20世纪20~30年代,德国社会经济理论从以前的有限的国家干预走向极端化国家干预,法西斯主义对这一时期的德国社会产生重要影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表现出法西斯专制管理与发展同时并存的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从极端的国家干预主张转变为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德国社会保障政策也经历一个从恢复和重建到走向福利国家的趋势,进而出现社会保障制度既发展也改革的过程。最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共同责任原则。政府、雇主与雇员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机制对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津贴水平、覆盖范围、制度模式、基金安全、保障观念、改革道路以及制度效果等重要方面都产生直接影响,进而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始终遵循政府、雇主与雇员间共同责任的原则。无论是在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初建时期,还是在法西斯专制集权时期,抑或是在战后快速发展时期,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终坚持和遵循政府、雇主与雇员共同责任原则,雇主责任与雇员责任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始终处于重要地位,但政府责任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明显表现出来,这种责任机制使得德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具有自助化特征,除了工伤保险费由企业单方面负担外,德国养老、医疗与失业保险费用均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政府只对各种社会保险项目的亏空给予补贴并承担社会救助的资金。同时,德国社会保障的管理也呈现出高度的自治化,德国社会保障实行政府与互助团体合作管理,除失业保险以外的各种社会保险均由劳资双方共同参与管理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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