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4 08:29:24 | 安定保险网
工人受伤,以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因为违法分包违法法律规定,所以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法律分析
首先,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保护,避免用工单位采取转包和分包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责任,如果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这种违法行为,就对其承包者聘用的职工的伤亡承担责任。
其次,用工单位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法律规定,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用工单位本身对工程的建设有重要的责任,从事建筑行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对其建筑有监督责任。
最后,在此类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如果承包人承担了工伤赔偿的,法院一般仍会支持承包人向转包人提出的追偿主张。无法准确转包人与承包人的实际赔偿责任比例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各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公司把活承包给个人,出了工伤由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三条 ⽤⼈单位分⽴、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单位的⼯伤保险责任;原⽤⼈单位已经参加⼯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伤保险变更登记。
⽤⼈单位实⾏承包经营的,⼯伤保险责任由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被借调期间受到⼯伤事故伤害的,由原⽤⼈单位承担⼯伤保险责任,但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付的⼯伤保险待遇费⽤。
承包方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是:谁雇佣谁负责。
在承包方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雇佣谁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承包方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而这些单位或个人又雇佣了劳动者,那么这些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该由实际雇佣他们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这是因为,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负有首要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无论伤害的原因是什么,也无论责任在个人还是在企业,劳动者都应享有社会保险待遇,这就是所谓的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那么他们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而不论雇主是否存在过失。此外,工伤保险还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和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这意味着,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无论雇主还是雇员,都必须参加。
工伤保险的特:
1、覆盖范围广泛:工伤保险的对象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2、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保险的责任是赔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3、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用人单位或职工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不计较小损失:工伤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制度,用人单位和个人无需缴纳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用于应对重大事故和风险。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是谁?法律分析: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发包单位承担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
劳务分包工伤由谁负责法律分析: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收单位的
工地劳务分包出了工伤谁的责任法律分析:建筑工地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把工程承包给包工头的,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业务中发生工伤事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的发包或者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法定资质的发包或者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总承包方和分包方谁负责工伤法律分析:一般由分包方负责,如果分包单位没有合法资质的话,总包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总承包方和分包方谁负责工伤法律分析:一般由分包方负责,如果分包单位没有合法资质的话,总包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工伤赔偿找包工头还是承包方法律分析:1、工人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2、应当由包工头承担,但如果包工头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包工头追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
工伤保险由谁承担法律分析: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律分析: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由单位在1个月内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若被认定为工伤待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2、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是不同的险种,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职工因患病或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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