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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一裁终局”该如何理解?

2024-04-14 21:58:33 | 安定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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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一裁终局”该如何理解?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一裁终局”该如何理解?

“一裁终局”裁决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于涉及标的额较小,且和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劳动报酬, 工伤 医疗费 , 社会保险 ,工作时间等基本法律权利的 劳动争议 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 诉讼 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 劳动争议仲裁 效率,减少解决的周期和法律程序,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一裁终局的概念和含义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二)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另外,很多仲裁委作出裁决时不会写明,该裁决为一裁终局,而写为:“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某法院起诉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委的写法不会影响“一裁终局”的裁决的效力,也就是,其效力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仲裁委所赋予的效力。 以上便是对 我国 劳动争议处理 机制 中的“一裁终局”制度的简单介绍,从上文可以了解到“一裁终局”制度与世间所有事物一样有着它好的一面也有它有所欠缺的一面。当然“一裁终局”的制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且“一裁终局”意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一裁终局”也是一个不坏的选择。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一裁终局”该如何理解?

工伤赔偿是一裁终局吗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可以对工伤医疗费一裁终局,但劳动仲裁对工伤赔偿案不能一裁终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安定保险网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一裁终局”该如何理解?

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的情形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裁局的情形包括争议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以上就是安定保险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一裁终局”该如何理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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